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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以务农为生且已超过70周岁的,应证明事发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收入减少,否则对其主...

 三居士 2023-02-20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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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主张误工费损失,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劳动能力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赔偿权利人以务农为生且均超过70周岁,远超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费损失,应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二审判决以“王某瑞等仅以赔偿权利人年龄过大为由提出抗辩,未能举证证实其年龄较大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支持赔偿权利人误工损失,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李某林、方某英与王某瑞、韩某园、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以务农为生且已超过70周岁的,应证明事发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收入减少,否则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4479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2262号
裁判要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主张误工费损失,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劳动能力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赔偿权利人以务农为生且均超过70周岁,远超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费损失,应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二审判决以“王某瑞等仅以赔偿权利人年龄过大为由提出抗辩,未能举证证实其年龄较大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支持赔偿权利人误工损失,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裁判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2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某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某瑞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林、方某英、韩某园、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瑞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李某林、方某英原审也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依靠耕田种地为主,更没有举证其因该起交通事故身体受伤不能耕种田地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依赖和误工证明,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王某瑞赔付李某林、方某英的误工费,依据明显不足。本案案发时,李某林已年满75周岁,方某英已年满72周岁,依照相关规定,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能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李某林、方某英虽然系农民,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案发前在农村有固定收入及案发后收入减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王某瑞赔付李某林、方某英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产生误工费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且造成了其收入损失。(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主张误工费损失,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劳动能力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李某林、方某英务农为生且均超过70周岁,远超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李某林、方某英主张误工费损失,应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二审判决以“王某瑞等仅以李某林、方某英年龄过大为由提出抗辩,未能举证证实其年龄较大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支持李某林、方某英误工损失,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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