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供方): 乙方(购方): 为保证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明确药品经营活动中供需双方质量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向乙方提供具备真实性、有效性的资质证明材料。资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相关印章印模、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发票样式;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开票资料。(复印件加盖甲方原印公章)。 2、甲方业务人员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活动。 3、甲方提供的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相关要求。首次供货应附有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 4、甲方提供进口药品时,应提供加盖甲方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5、甲方提供的整件药品应有产品合格证。 6、甲方提供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7、甲方提供的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罚没的,乙方应提供当地药监部门罚没出具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收款证明原件,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8、甲方每次向乙方供货时,应向乙方提供当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其质量管理部门专用章原印章。 9、甲方运输配送药品时,应严格按照药品储存条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10、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及时、据实开具合法票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以证明自身的法定资格,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 2、乙方收到甲方发运的药品,若在验收中发现破损、包装污染、外观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药品后一定日期内(本市为1日,市外为3日)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因配送运输原因拒收的,应以电话、正式文书方式告知甲方。 3、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药品中产生疑问,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有分歧者,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为准。乙方在收到药品检验报告后10日内通知甲方,并将报告书送达甲方处理,逾期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的药品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应提供详细、确定的质量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5、乙方承诺严格按照GSP要求储存药品,因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共同责任及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协作,搞好市场调研、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 2、本协议对于临时通过口头、电话、传真等形式达成的购销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有效期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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