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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仓容建设专项实施办法】

 宝树堂樵夫 2023-02-21 发布于湖南

​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仓容建设专项实施办法


为提升省级储备粮仓储能力,加快推动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机制改革,2023年起省预算内设立“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仓容建设专项”。按照《湖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加强我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管理机制,强化省级储备粮监管,守住管好“三湘粮仓”,2022年11月,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机制的改革方案》(湘发改经贸〔2022〕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件”)明确提出,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设立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仓容建设专项,用于支持新增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容投入。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

用2-3年时间,按照定向、定点、定量的原则,支持一批由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主体建设的,符合统一承储仓容布局且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任务、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项目,新增一定规模的有效仓容,基本满足省级储备粮承储需求。

三、专项规模和资金来源

资金规模约需4亿元,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中安排。年度资金额度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动态安排。

四、支持对象和方向

支持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湖南农业集团)下属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粮公司,902号文件明确的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主体)投资建设且纳入省级储备粮统一存储仓容布局和仓储建设方案的项目,包括省储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的自建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及与市州、县市区粮库(或粮食企业)合作控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合作控股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扩建、提质改造。重点支持新建仓房、绿色仓储提质改造、成品粮低温储备库建设,适当支持购置粮库配套设备、信息监管升级改造、配备粮食中转接发配套设施等。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交易场所、土地购置费用等内容。

五、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进行,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相关投资的80%,扩建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相关投资的70%,提质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相关投资的60%。具体项目支持额度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申报条件。新建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贫困地区项目、提质改造项目投资额可适当下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kpp.ndrc.gov.cn);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hntzxm.gov.cn)获取项目代码和履行必要的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前期手续齐全且真实有效;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已开工建设或当年年底前能开工建设,在规定时间内能建成;提质改造项目须在现有库区以内建设;合作控股项目申报主体须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备任务且已与省储粮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符合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仓容建设专项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

2、申报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委内规范项目资金分配十原则的通知》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项目储备、申报,原则上“非储不报”。省储粮公司自建项目,经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储备、申报。合作控股项目,由各市州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年度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仓容建设专项申报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储备、申报、评审、推荐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湖南农业集团对省储粮公司自建项目,各市州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合作控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核责任。

七、审核程序及原则

(一)审核程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按程序经处务会研究报委主任办公会、委党组会审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安排补助资金,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审核原则:①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②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备任务量较大的项目、纳入《关于建立省级储备粮统一承储机制的改革方案》的项目;③结合中央预算内粮食项目安排情况统筹考虑,优先支持未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④符合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⑤适当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八、项目实施监管

(一)加强进度管理。项目应建立建设推进机制,明确建设责任,倒排建设工期,完善工作台账,加快项目建设,在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后规定时间内须开工建设。

(二)加强资金管理。凡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府投资管理使用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资金用途,不得擅自调整初步设计和工程设计概算,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三)加强信息报送。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省粮食和储备局储备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或前期工作目标的,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评估督导监督检查。凡不能如期开工、如期竣工、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调整或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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