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总督和巡抚关系存在着三种类型:一种是总督兼巡抚,这实际上是只设总督,不设巡抚,这种情况地方官自然要听总督的;第二种是只有巡抚没有总督,这种情况地方官自然要听巡抚的;第三种是总督和巡抚分开,清代大致二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这一种情况又分为督抚同城,和督抚不同城两种情况,这种情况,牵扯到督抚分权、分治,所以地方官听谁的,要看具体事权来定。 下面就详细说说清代督抚制度: 清代在地方设总督和巡抚二官,为其疆臣。但是,督抚系常设之官,“专制地方”,而以布政、按察二司为之属,也就是所谓“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于按察司”,二者不仅是地方行政的最高长官,也是地方行政的最高层级。 督抚之官,肇置于明代。明初,命京官巡抚地方,有军事则命总督军务,因事而设,事已旋罢,原非一定官称。其后各省俱有之,且因事增置,遂为定员。 因此,明代自中叶以后地方行政体制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化。清代继续在地方设置督、抚之官,而其成为地方行政的最高层级,也有一个过程。 督抚之制定型的过程 1、华北地区 展开剩余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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