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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离婚案件首判不离”问题的法律解析

 以法为剑 2023-02-22 发布于云南

原创: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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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本来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今天我们都在“婚姻自由”这个口号下生活,我们不仅强调结婚自由,也强调离婚自由。据权威渠道报道,过去10年中国的离婚率攀升了将近一倍,基本上是全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每年法院会受理150万件离婚诉讼。但“结婚容易离婚难”,却成为非常现实的一种情况。离婚难案件频频成为新闻热点。

【事件背景】一个女人的五次起诉离婚:33岁的宁顺花从没想过离婚这件事这么难。第一次离婚起诉被法院驳回后,开始了漫长的离婚拉据战。“5年4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随之而来的是丈夫不断加码的威动、恐吓,甚至诉诸暴力。尽管有多次报警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当宁顺花一次又一次走上法庭,得到的结果却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高婚。直至第五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才准予宁顺花与陈定华离婚。(来源于网络)

媒体曾有“离婚之路本不该如此艰难”的论断,但现实情况下,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

诉讼离婚为什么这么难?

一、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起诉离婚要求依法须具备“夫妻感情破裂”等法定条件。法条明确了原则上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这个原则在现实中是很难去确定的,因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判定。这些因素,规定得很模糊,全凭法官的主观评判。

法条进一步地做了一些规定,《民法典》第1079条列明了应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对方被宣告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这些规定虽然对具体情形有所体现,但规定得过于笼统,难以操作,特别是证明过程存在举证难,实践中,证明这些情形的证据非常难于固定,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中,双方未达成离婚合意的情况下,想通过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难上加难,且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所采信,这就是现实。我们从大量类似的报道中看到,即便有了相关的证据,可是起诉了好几次还是离不了婚。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举证难

由于婚姻的绝对隐私性、行为的隐蔽性,使婚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密性,外人难以知晓。即使有知情人熟知案件的事实,但由于知情人往往不愿干扰他人的“家务事”,不愿出庭作证。

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特殊性,往往会导致很难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违法收集证据,但证据其效力是难以认定的,从而造成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所以“举证难”是诉讼中无法逾越的现实。

三、法院一般会采用“延迟离婚”的方式处理

离婚案件“首判不离”几乎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通识做法,从首判不离到多判不离,裁判理由一般都是因为法官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可能。

法院的判法,基本上主张调解结案,不管是调离还是调不离,只要能调解就好。如果实在调不了,一般都会采用约定俗成的“首判不离”规则。究其原因:

1、法院速裁机制改革后,实行简案快审。离婚案件作为简单案件是速裁案件主要组成部分。速裁案件追求结案效率,“首判不离”的做法更符合提高结案率,减少案件审理周期的法官考核评价指标。因为案件有审限要求,这是效率上的一个考虑。

2、法院有维稳的要求,有信访压力。相对于维持婚姻关系,判决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若处理不当,或者达不到一方当事人的预期和满意,更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上访。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和言语中体现出极端的情况时,法院一般考虑的是尽量采取安全的做法,基于判决离与不离之间利害衡量,有些法官往往选择判决不离,将判决离婚的矛盾留给上级法院或下一任裁判者。

3、“劝和不劝离”的传统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对于第一次离婚案件,在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在这样的因素的考虑之下,第一次判不离就非常好。

四、“首判不离”产生的影响

离婚案件“首判不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冲动型离婚诉讼,修复夫妻关系,维持家庭和谐层面具有合理空间。但处理过于随意和矛盾久拖不决,会增加了当事人多次起诉离婚的诉累,也会成为当事人谈判筹码,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尽管双方明知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但一方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会在庭审中表达不同意离婚意见,让原告的诉讼离婚目的落空,迫使原告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

结 语:

我们法治口号是“有法必依”,但事实上在这个领域,至少是“有法不全依”。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这是社会的考虑、经济的因素和文化的偏见渗入到法律决定过程的现象,展示了实践和法条存在着鸿沟。

(作者‬: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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