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猫抓伤,起诉长期投喂者,法院依法判决——善意救助 不应承担责任 崔某长期投喂一只流浪猫,流浪猫抓伤他人,由此产生的接种疫苗等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起精品案例,厘清了投喂者对于其投喂的流浪动物的管理责任,明确了投喂者投喂行为所产生风险的边界范围,为确定投喂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明了方向。 案情聚焦 2021年5月31日,王某被一只流浪猫抓伤。该流浪猫,崔某曾长期投喂。次日,王某到宛城区疾控中心接受治疗,共花费2491.5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崔某向其赔偿接种疫苗费用2491.5元。 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判决生效10日内,崔某向王某赔偿2491.5元。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崔某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其不赔偿王某疫苗费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件中,王某被猫抓伤,指称该猫是崔某家的猫。然而,王某提交的录音中,崔某不认可该猫为家养猫,而是认可该猫为流浪猫,其只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不定时投喂该流浪猫。 结合崔某认可其经常投喂该流浪猫的陈述,一审判决认定该猫为流浪猫正确。该流浪猫属于无主且长期在户外生存的动物,崔某的投喂行为系基于救助流浪动物的善良本意,没有占有该流浪猫的目的,没有对该流浪猫进行驯化性管理和约束,也没有从投喂该流浪猫的行为中获益,因此,崔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王某要求崔某以该流浪猫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二人对该流浪猫抓伤王某的原因各执一词——王某诉称在其遛狗过程中,该流浪猫攻击其宠物狗,其在制止过程中被流浪猫抓伤;崔某辩称王某踢打该流浪猫,才被该流浪猫抓伤。该流浪猫的活动范围并非崔某能够控制,也超出了崔某投喂的影响范围,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该流浪猫抓伤与崔某的投喂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崔某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以案释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