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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调的优化研究

 湖经松哥 2023-02-23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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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   庆(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胡洪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王斐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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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是通过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得各要素的拥有者能按照要素边际产出的水平来配置生产资源,从而提升区域内经济的整体产出与核心竞争力。为了达到此目的,区域内的各经济体需要让渡消除制度壁垒的部分经济主权,而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税权的让渡,体现在实践中就是基于各种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税收协调。由于税收直接影响生产要素的回报,从而会引导或阻碍生产要素在市场上的流动,所以从某种程度上,税收协调程度反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从税收的角度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水平是企业不受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阻碍,能够在任何地方获得资源、组织生产并且销售产品。良好的税收协调机制能大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减少各种各样的税收操纵空间、抵消跨境损失以及减少区域内由税收引起的资源配置扭曲。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协调首先是基于“一个国家、三种制度、三个关税区”的特殊格局,三者在税收设计原则、税制结构、税基、基本税率进而在宏微观税负上都存在很大不同。但要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一体化的水平,并进而提高该区域的整体发展程度与竞争力,区域内的税收协调是一个核心决定因素。

一、税收协调对社会经济与居民福利的影响

(一)税收协调有效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进而增加整体经济产出

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的实现,基本要义在于生产要素应基于其自然禀赋的稀缺性与边际回报在地域空间和生产过程中进行配置与流动,上述配置不应受某种人为制度的扭曲干预。由于税收是企业的运营成本,各地税制的不同所导致的企业税负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企业边际收益的不同,从而扭曲了生产要素按边际产出进行配置的最优机制。而税收协调正是致力于消除这种人为的扭曲。在税收协调下所导致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提升了区域的整体产出水平。在一定的利益分享机制安排下,上述情形基本属于生产的帕累托改善。而且由于自由流动所导致的要素边际报酬差距趋于收敛的效应,区域内部之间的收入分配也趋于公平。欧盟范围内实施的一系列准自然实验也证明,税收协调是欧盟维持经济增长的重要激励工具,并缩小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税收协调有效降低了税收竞争的程度进而减少无谓损失

一个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类似于一个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在该模型中,税率的非合作纳什均衡相较于统一协调的税率处于一个无效的低位。而税收协调通过税基和税率的统一,使税收竞争的手段大幅减少,可有效缓解“囚徒困境”式的税收竞争。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也表明,税收竞争更多地落在了相对稀缺的资本上,而且资本相对于劳动的流动性更强,所以税收竞争导致了税负从资本向劳动的转移。在此场景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对资本的渴望更为强烈,更有动机采取税收的“逐底竞争”,从而使得劳动的边际报酬受到进一步的挤压。Zodrow 等(1986)通过构建税收竞争基本模型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证明,政府在围绕资本展开竞争时会引发严重的税负由资本向劳动和土地转嫁的问题。Fajgelbaum 等(2019)用美国1980年至2010年的各州税率变化数据,通过构建一个空间一般均衡模型来分析税收协调对工人福利的影响,结果发现,各州税率的异质性导致了综合的福利损失,而如果政府支出保持内生回应,各州之间的税收协调将增加工人的福利达1.2%。Sørensen(2000)基于欧盟成员国的样本数据,实证研究得出欧盟通过税收协调获得的平均福利提升,在GDP的0.18%到0.94%之间。

(三)税收协调有效减少了企业税收操纵的空间进而降低遵从成本

一些跨国企业经常利用国际税收网络存在的差异和漏洞,通过诸如在各国之间的转让定价、债务转移、无形资产的策略性配置等机制,以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在通常情形下,世界各国对各类型的经济行为设定自己的规则来定义税基、税率和退税,并且也对产生于国外的企业所得实施不同的税收对待。各国税制差异所导致的税收套利空间的存在,使各企业把税收筹划视作对该种情况的最优回应,而这将扭曲资源(特别是资本)的配置,并且使经济进一步远离理论上的最优配置状态。当前国际税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是指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漏洞进行税收筹划的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全球总体税负,造成了对各国税基的不合理侵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即致力于通过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以及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等来减少跨国企业所拥有的税收筹划手段。由于各国间的税收协调有效地降低了各国的税制差异,从而减少了企业进行税收操纵的手段,也缩小了其税收操纵的空间,进而有效提升了企业的税收遵从程度,降低了税收征管部门在税务稽查以及各种临时性调整方面的投入,从而降低了遵从成本。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得税协调优化建议

跨国企业通过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使其拥有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税收成本优势,导致竞争不公平。企业所得税协调之所以重要,在于它能降低跨国企业的遵从成本,消除各种形式的税收套利空间,有利于企业进行跨境亏损弥补和企业重构,尤其是能降低税收引起的区域范围内的资本配置扭曲。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税基与税率进行统一协调。

(一)在来源地征税还是居住地征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来源地和居住地国家征税权利的划分是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基于自身的税收利益或对税收公平的理解,对于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的税收管辖权选择各不相同,但对于上述选择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效应认识正日益趋于一致,且被政府部门作为税收协调的理论基础。一般说来,居住地原则允许资本输出中性,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投资者不会因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而影响其在国内或国外的投资选择。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情形下,居住地原则均等化税前的回报率,用其他的话说,在边际上,资本成本在不同的国家是同样的。与此相反,来源地原则倾向于均等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储蓄者的税后回报率,而且因为所有收入都服从于价值创造地的征税,这意味着资本输入中性。两个原则何者在经济上更优,依赖于资本的使用者(企业)或者资本的提供者(储蓄者)对回报的差别是否更敏感。相较于储蓄者对净回报差别的敏感性,企业对于资本成本上的差别更为敏感。Horst(1980)的研究表明,如果资本的供给和需求弹性都是正的而且有限的,最优税收将位于保证资本输出中性和符合资本输入中性的两个点之间;最优的税制安排应该是在选择某种占优的原则的同时,适当针对另一个原则作出某种妥协性的安排,以尽可能提升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一般而言,来源地原则受到三种理论依据的支持。其一是权力自主原则。权力自主原则意味着一国对于主要发生在自己辖区范围内的经济行为应享有优先的征税权,而来源地原则无疑更有利于一国行使自己的税权,税权也正是一国主权的重要体现。其二是管理效能原则。管理效能原则意味着在何种征税原则下管理更为便捷而且管理成本较低。在来源地原则下,来源地政府更清楚企业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对其成本与收入的核算无疑更为准确,从而来源地原则能够实现更高水平的征管。其三是价值创造地原则。价值创造地原则意味着征税行为应主要发生在价值所创造的地方。价值之所以被创造,是因为资本、劳动、土地、技术与数据各种生产要素产生聚合效应的结果,并兼之生产场域的实体与制度环境效应。而税收本质上是政府对企业创造的经济剩余的一种分享,所以自然应该发生在价值创造环节。而从总的经济效率与公平而言,来源地原则对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更低,资本的回报更多的是源自其创造价值的能力而不是税制安排。在OECD所大力倡导的“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一支持向市场国(即企业行为和利润产生的地方)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以及由于各国资本拥有程度差异而导致的贫富差距,而这正可以看作是来源地原则的体现。

在粤、港、澳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安排中,内陆企业所得税采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标准,居民企业需就境内外获得的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这实际上是居住地原则与来源地原则的混合。而香港的利得税与澳门的所得补充税都实行地域管辖权,即以“地域来源”(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为征税原则,只对产生于其境内的收入征税,比较严格地遵循了来源地原则。所以,在未来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得税协调中,应向来源地原则趋同,这样,不仅简化了税制,而且也有利于内资进入港澳地区,体现内陆对港澳地区发展的支持。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协调——基于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的启示

对税基的统一(包括对成本的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协调的基础。各国对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导致了更为激进、更为隐蔽的税收筹划行为,从而更大程度地扭曲了资源配置并增加了税收遵从成本。为了应对上述问题,欧盟委员会近几年来着力于推动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计划,其核心愿景是应对利润转移、使得欧盟的税收制度更为透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并在各成员国之间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计划包含分阶段的两个主要改革。第一阶段涉及共同税基的设计。其核心是为计算一个企业的应税利润来引进统一的税收会计准则,如关于成本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以及针对存货和研发支出的税收会计方法。税基统一的目标是通过使用税基的单一定义去消除激进的税收筹划经常利用的辖区间税收制度的差异。第二阶段在跨国集团的水平上,通过反映跨国企业行为(考虑在每一个国家的财产价值、所雇佣的劳动以及销售额)的地理分布的公式分配方法统一报告利润。上述方法意味着统一的集团利润(即税基)将按公式统一分配到各对应的经济行为发生的辖区,然后每个辖区再适用各自的税率来征税。

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计划部分地照顾了权力自主原则,并且使得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更为透明。在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计划下,跨国企业也能够用在一个国家产生的利润来抵消在另一个国家产生的亏损,这是税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按照欧盟委员会2016年实施的研究所呈现的结果,共同的企业税基结合基于三个对等的项目(即资产、就业和营业额)的公式分配方法为公平地把企业的所得分配到利润产生的地方提供了可能。如此的公式分配法相较于转让定价方法对于激进的税收筹划也具有更强的抑制力。与此同时,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计划也通过抑制税收竞争降低了税负由资本向劳动转移的程度,劳动的成本也由此而降低,从而在经济生产中对劳动要素的使用将增加,一国的就业与总产出也将增加,并进而使得一国福利得以改善。欧盟委员会的联合研究中心运用Cortax模型分析了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计划对投资、就业、工资、GDP和福利等主要经济变量的影响,模拟分析结果表明,除了欧盟28国的总体税收收入呈现轻微的降低(而这也正吻合了世界各国的减税潮流),其他所有关键经济变量都呈积极影响。从而表明,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对于促进税收公平、经济增长与福利改善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

内陆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有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而香港的利得税把出售资本所得的收入排除在应税所得的范围之外,澳门所得补充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则更小,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收入,对企业的财产租赁收入和偶然所得等都不纳入征税范围。内陆、香港和澳门税基范围的不同导致了更大的税收筹划与税收套利空间,而且也使内陆、香港和澳门的往来投资税收管理更为复杂,未来税收协调优化的方向应是逐步统一税基的设定,港澳对于外资的吸引可以通过适当降低税率来实现。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协调——适当权力自主原则的体现

资源配置的最优理论表明,生产要素应该按照其自然禀赋配置在边际产出最高的地方,而税负高低的人为安排无疑扭曲了这一自然法则。税率作为税制设计的核心,对税负的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税收天堂的存在无一不以低税率为特征。在各主要生产要素中,在各国中流动的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而各国间税率的差异将影响资本的价格,进而影响各国对资本投资的回报。Ruding委员会在1992年提出了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确立一个统一的30%的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建议。OECD所建议的“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二针对全球的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通过将企业所得税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设定为15%,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税负,缩小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距,抑制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

我国内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香港的一般利得税税率为16.5%,澳门所得补充税采用简单累进制,最高税率为12%。在当今企业所得税改革浪潮中,尤其是在全球的减税趋势中,正常税制国家名义税率也越降越低,例如OECD成员国的平均税率已从2000年的32.2%降到了2020年的23.3%。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内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仅远高于香港和澳门,而且也高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所以,未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协调的方向应是内陆适当调低标准税率,或者选择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加大优惠力度以降低整体税率。而香港和澳门可以仍然选择低于内陆的税率,以体现两地的竞争优势与适当的权力自主原则。

三、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协调优化建议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个人通过所拥有的劳动能力和技术获得的收入而征收的税收。作为劳动要素的拥有者的个人难以作为经济的操纵者来行动。一个广泛的理念认为,个人所得税不会对共同市场施加过于具有破坏力的影响,尤其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资本的跨地区流动影响显著,个人所得税差异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微弱。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开始得较晚,而且也没有像间接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那样走得远。

在粤港澳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内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香港主要涉及到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以及基于上述三个税种的个人入息税,即纳税人若需缴纳两种或三种上述税收,为降低纳税人负担而提供的一种税负宽减安排。澳门主要涉及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对工作报酬相关的收入,大多数国家奉行来源地原则,雇主有义务对他们雇员的工资收入进行代扣税,这被称之为“所得税从源预扣法”(pay as you earn)。所以,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中,对于受雇而产生的薪酬所得主要应服从来源地原则,而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可以兼顾来源地原则和居住地原则,各方协商分别确定一个税率对上述所得进行征税。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借贷等生产要素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资本,参与生产的程度较低,所以可以适当提高借贷资金等拥有者居住地的税收分享权力。

在内陆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香港的利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语境下对企业经营收入征税,而在个人所得税语境下对个人的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征税,以及个人在香港注册公司产生的经营所得征税;薪俸税对在香港工作取得的工资或退休金征税;物业税对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澳门的职业税主要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所得补充税主要是对个人和企业因工商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征税,房屋税是对个人或者法人出租房屋的所得征税。从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内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较广泛,而香港利得税和澳门所得补充税的征税范围较窄,这使得香港和澳门从税基的角度夯实了税收洼地的基础,所以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基协调的方向之一应是港澳地区适当扩充征税范围。另外,内陆个人所得税把各类所得分成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两大类,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上述方法相较于香港澳门分别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适用不同的税法更具征管便利性。与此同时,港澳地区的利得税与所得补充税都兼具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性质,违背了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有所差别的原则,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与收入公平。

内陆的个人所得税对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对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35%;香港薪俸税的标准税率是15%;澳门职业税属累进税,税率最高为12%。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内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远高于港澳地区,所以未来个人所得税协调的主体方向是缩小税负差异。内陆的个人所得税应适当降低法定税率,实施更为精准和广泛的费用扣除制度,如对境内外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就是落实了所谓的“澳人澳税”的原则。借鉴上述做法,我们可以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的可行性,以提升内陆对港澳居民的吸引力。

四、粤港澳大湾区间接税协调优化建议

针对商品流转的间接税对于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更容易扭曲资源配置,并扩大超额负担,因而间接税的协调经常是区域税收协调的重点。间接税协调能够产生潜在的帕累托改善,这是因为税收协调能够降低间接税差异而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失,从而增加整体福利,而如果税收协调中制定有对利益受损国(地区)的补偿措施,则无疑是一个帕累托改善的过程。欧盟税收协调的第一阶段即致力于实施统一的间接税系统,否则统一的内部市场的建立是不可能的。欧盟所建议的间接税协调方案是用增值税制度替代累积性的流转税制度。在1967年,欧共体成员国关于流转税立法协调的第一条指令,即67/227/EEC指令被采纳。该指令要求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基于一般消费税原则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替代已有的流转税制度,而税率和税收减免被作为单个成员国税收竞争的工具而予以保留。1993年欧盟的第92/77/EEC号指令规定了15%为最低标准税率。后来的第2006/112/EC号指令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协调,重申对所有的产品征收一个最小化的15%的增值税(除了减免或特殊的授权的产品)。

从内陆和港澳地区的税收收入结构看,内陆税收以间接税为主,其占比超过60%,而港澳地区则以直接税作为主要税收来源,间接税收入占比不足35%。从间接税设计看,内陆间接税税基广泛且以增值税为主,而港澳地区间接税只对特定商品或行为征收,也基本不征收进口关税,而且两地也并未开征类似增值税的税种,因而难以实现内陆、香港和澳门间税种的对应,导致粤港澳大湾区间接税协调未能深入推进。间接税制度的差异一方面导致内陆企业在负担较高税收的前提下竞争力不足;另一方面阻碍港澳地区资金、人才等要素向内陆流动,限制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的发挥。为了消除内陆、香港和澳门间接税制度差异带来的生产要素流动壁垒,有必要从增值税开征的选择、消费税税基和税率协同、优化关税互免等方面开展有帕累托改善效应的税收协调。

(一)探索赋予港澳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推进增值税制度协调

在所有间接税之中,增值税无疑是协调难度最大的税种。基于香港和澳门自由贸易通商港口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定位,港澳地区长期以来具有征税范围窄、税负轻的税制特征,开征增值税将增加其经济负担;而增值税是内陆的主要税种,若将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为类似海南岛的免税自由港模式,则会严重损害内陆的税收利益。这使得如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增值税协调成为当前难点所在。但从现有国际区域联盟经验看,在成员方之间推广增值税是实现间接税协调的一种通用方式。尤其在东盟的间接税协调中,与香港商业和金融中心地位相似的新加坡同样经历了增值税从无到有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港澳地区试行增值税提供了良好的依据。相比销售税及其他流转税,增值税的优势在于它既能消除对生产决策的扭曲效应,也拥有对商品和服务征税的广泛税基,在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对数字服务征税时也能显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因此,为了保持与其他区域税收协调的一致性,应选择在香港和澳门推行增值税作为内陆、香港和澳门间接税协调的主体方向。

具体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增值税协调的首要任务是将大湾区内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由于港澳地区尚未实行增值税,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是断裂的。内陆企业在港澳地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由于无法产生销项税额,便不能够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又或是内陆企业从港澳地区购进原材料或加工产品,由于港澳地区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使得内陆企业无进项税可以抵扣。为此,有必要建立起大湾区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笔者建议通过引入增值税纳税人跨境登记机制,允许港澳地区企业注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录入到内陆的金税系统中,使其可以就粤港澳大湾区内的购进业务抵扣增值税以及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从而促进大湾区内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地抵销增值税支付,降低企业投资、营商成本,助力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大湾区成为具有强凝聚力的产业链所在地。

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增值税的协调应实现在更低税负水平上的协调。过于复杂和碎片化的增值税体系并不适应全球经济发展方向。近年来,内陆增值税税率稳步下调,正由传统型增值税向现代型增值税迈进,未来应继续简并税率至两档,可以借鉴欧盟设置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经验,着力于以更简明、更统一的税率促进增值税中性的有效实现。在粤港澳大湾区长期的经济融合中,必然有更多港澳企业注册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可以适当贴近港澳地区原有税负水平,给予港澳地区企业优惠税率的税收待遇,以维持港澳地区通过低税负吸引外资的经济竞争优势。

(二)尽量趋同消费税税基,实施适当差异化的税率设计

香港没有与内陆消费税类似的税种,有些相关的是应课税品税项,该税由海关部门征收,但香港作为著名的免税港口对一般商品不征税,主要对进口至香港或在香港本地生产的烈酒(酒精浓度超过30%)、烟草、碳氢油和甲醇这四种商品征税。澳门的消费税与内陆的消费税差别很大,与香港的应课税品税项类似,是对酒精饮料、烟草和油类中的某些产品在进口或境内生产环节征收的。建立统一的消费税制度有利于降低由消费税导致的成本结构差异对市场一体化的干扰,并可大幅减少走私现象。消费税和所得税、增值税有着很大的不同,它的开征主要是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以消除外部性、降低资源消耗、调节收入分配。从税收伦理的角度看,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都应征收,而这显然和企业所得税应在价值创造环节征收不同。在生产环节征收是为了内部化生产所产生的外部性,使政府能够获得额外的收入来治理该种外部性所导致的损害,而在消费环节征收是为了抑制消费者对消费税征税对象的过度消费,并使消费者所在地政府能获得更多税收收入来支撑相应的如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支出。但出于对粤港澳商品流通一体化的考量,基于原产地原则,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可以考虑取消。

在消费税税基的协调上,基于消除外部性和降低资源消耗而确定的征税对象,如烟、酒、鞭炮焰火、成品油、实木地板、电池等,粤港澳应基本把它们纳入征税范围。而基于调节收入分配而确定的征税对象,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由于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粤港澳对于奢侈品的定义可能有偏差,从而可以允许粤港澳在上述项目中予以选择。在内陆消费税制度的改革中,随着内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曾把护肤品等商品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去除,即说明了上述做法的正当性。在消费税税率协调上,可以借鉴东盟设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的经验,在粤港澳适用基本相同的税目定义、税目分类和计税依据的基础上,设定一个基准税率和允许上下浮动的边界,给予粤港澳税务当局在管理消费税税率方面的适当自主权,以基本维护港澳地区购物天堂的地位。在消费税的征管方面,欧盟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消费税移动控制系统(excise movement control system)是遏制联盟内逃避税或滥用税收协定的有益实践,建议内陆对粤港澳大湾区内烟、酒、成品油等消费品的运输和移动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及时识别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降低纳税人逃避税的可能性。

(三)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关税互免,扩大“原产地标准”内涵

随着《内陆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内容和范畴不断拓展,内陆与港澳地区的关税壁垒逐渐被打破,尤其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CEPA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内陆进口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货物享受零关税的优惠,实现了更大范围的关税互免,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进口货物成本趋近,减少关税对企业生产投入和货物自由流动的扭曲。为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有必要继续优化内陆与港澳地区的关税互免。一方面,细化适用于不同产业、不同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尤其是针对重点产业的原产地标准,以扩大满足优惠条件的货物范围。原产地标准直接决定了港澳地区货物是否能享受零关税的优惠政策。在粤港澳大湾区着力打造先进制造、金融科技和智慧城市等产业集群的战略规划下,为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应考虑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放宽对特定产业或行业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的原产地标准,通过降低进口货物成本来带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互通融合。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针对葡语系国家的区域累积规则。澳门与葡语系国家经贸合作密切,在产业链供应链分工细化的背景下,存在产品生产环节经由多个葡语系国家最终在澳门未达产品增值标准从而无法作为澳门原产货物的情况。探索针对葡语系国家的区域累积规则,允许澳门企业在进行区域价值成分认定时将原产于葡语系国家的材料和中间产品纳入累积,有利于协调原产地规则,进一步稳定和强化澳门企业的供应链条。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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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杨庆,胡洪曙,王斐然.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调的优化研究[J].税务研究,2023(2):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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