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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一男子背着妻子,给情人转了159万元,不料与情人闹僵后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2-23 发布于江苏
海南海口,一男子背着妻子,给情人转了159万元,不料与情人闹僵后,情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男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男子归还情人30万元后,男子无奈请求妻子帮助,妻子随即将情人告上法院,向情人索赔159万元。
 
男子阿良与妻子阿珍结婚多年,并且育有两个女儿,刚开始,二人的生活比较幸福,但随着阿良的生意越做越好,阿良的心也开始躁动起来。
 
在一次机缘巧合之下,阿良认识了离异女子阿红,二人互有好感,很快确定了不正当关系,为了能够长久的和阿红保持不正当关系,阿良通常都是出手阔绰、一掷千金,为阿红买房、买车不说,还替阿红养起了其与前夫的孩子。
 
刚开始,阿良和阿红关系较好,阿良也经常以出差由约会阿红,但随着日子久了,二人的矛盾也越来越深,最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阿红眼见阿良没有一点价值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阿良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阿良归还30万元。
 
虽然30万元对于阿良来讲不多,但气愤无比的阿良认为阿红不讲情义,遂萌生报复之意,在咨询了律师后,阿良向妻子阿珍坦白了事实,并拿出了自己给阿红花费转账的所有凭证,加上房产共计159万元。
 
得知真相后的妻子失望无比,但还是一纸诉状将阿红告上了法院,要求阿红归还自己丈夫的全部赠与159万元,并在诉讼后向丈夫提出离婚。

@以案普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阿珍作为起诉方,提供了丈夫所有的转账记录,合计共有159万元,但阿红指出,所有赠与都系阿良自愿赠与,且部分赠与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故无法归还。
 
很显然,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阿良赠与的全部财产,均系其自己的经营投资所得,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阿良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妻子阿珍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处分。
 
其次,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本案而言,丈夫阿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红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行为,故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当然,除了一些非正常的大额支出外,对于部分小额支出,阿红提出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法院结合双方的证据,部分金额没有认定,最终判决阿红归还阿珍86万元。
 
此外,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由于阿良与他人同居在先,故在阿珍坚决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是应当准许的,同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科学婚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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