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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苏联援建奠定新中国工业基础的“156项工程”内情

 若悟369 2023-02-24 发布于安徽

自18世纪英国率先实现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实现工业化作为追求的目标,但到目前为止,真正达到这个目标的国家也不过只有英、法、美、德、俄、意、日、瑞典、瑞士、韩国和中国等少数国家。而这其中,只有中国真正实现了全门类全产业的工业化。

而中国的工业化,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前苏联援建了新中国“156 项工程”是分不开的,这是真正奠定新中国工业基础的重大项目,其意义自不用多说;不过,关于该项目具体是如何实施的,其中仍有很多值得今天的年轻读者去了解的地方。

1949 年12 月,为谋求中苏两国关系的发展,毛泽东在建国后不久首次率团访问苏联,在访苏期间,中苏双方经过谈判,于次年 2 月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并签署了关于苏联向中国移交中长铁路、旅大军港的协议。其中《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中规定:苏联以年利 1%的优惠条件向中国提供 3 亿美元的贷款。

所谓的“156 项工程”的首批 50 个大型工程项目,包括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基础工业以及国防工业项目,就是苏联用这笔贷款帮中国建的。

1952 年8 月,周恩来率领由陈云、李富春及政务院各部委领导人参加的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征询苏联领导人对中国“一五”计划草案的意见,并对苏联提出需要科技和建设援助的需求。有关的基本原则确定后,周恩来和陈云先期回国,李富春等继续与苏方商讨援建细节,在对每个项目进行详细周密的研究之后,双方于 1953 年 5 月 15 日签署《苏联政府援助中国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苏联承诺在 1953~1959 年内援助中国新建和改建 91 个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这就是苏联援建的第二批项目。协定还规定,连同 1950 年签订的 50 个项目共141 个企业,将在 1953~1959 年期间分别开工。

当时预计,这141 个企业建成后,中国的工业生产能力将大大增长,到 1959 年中国钢铁、煤炭、电力、石油等主要重工业产品,将可能达到苏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的水平,接近或超过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时 1937 年的水平。

第三批项目的确定是在1954年10月赫鲁晓夫率团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周年庆典期间,双方就旅顺口问题、中苏科学技术合作问题以及苏联政府帮助中国新建和扩建企业等问题举行了会谈,并签署了包括《关于苏联政府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建十五项工业企业和扩大原有协定的一百四十一项企业设备的供应范围的议定书》在内的 10 项文件。至此,苏联援华项目共计 156 项,通称“156 项工程”。

此后,1955 年 3 月,双方又签署了新的协定,包括军事工程、造船工业和原材料工业等建设项目共计 16 项。1955 年又通过口头协议增加 2 项。前后共确定 174 项工程。

不过,此后经过反复核查调整后,最后确定为 154 项 。又有 4 个项目没有建设,因此实际进行施工的为 150项。这 150 项施工项目的构成是:

军事工业企业 44 个,其中航空工业12 个、电子工业 10 个、兵器工业 16 个、航天工业 2 个、船舶工业 4 个;冶金工业企业 20个,其中钢铁工业 7 个、有色金属工业 13 个;化学工业企业 7 个;机械加工企业 24 个;能源工业企业 52 个,其中煤炭工业和电力工业 25 个、石油工业 2 个;轻工业和医药工业 3个

因“156 项工程”公布在先,故现在通常仍称为“156 项工程”。

“156 项工程”引进的重点是加强重工业建设,体现了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

“156 项工程”引进的技术设备种类非常广泛,各主要工业部门都有引进,但重点是加强重工业的建设。

面对我国近代工业落后尤其重工业极端落后的状况,国家在发展经济战略中制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一五”计划指出:“鉴于我国经济这种极端落后的情况,我们必须实行积极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政策,来提高我国生产力的水平。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采取积极的工业化的政策,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其目的就是在于求得建立巩固的国防,满足人民需要和对国民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把重工业的基本建设作为制定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重点,并首先集中力量进行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 156 个工业单位的建设。”

从苏联引进的成套设备项目中,重工业占 97%,主要是基础工业和国防工业项目。从投资构成看,能源工业占 34.3%,冶金工业占 22%,机械工业占 15.7%,化学工业占 7.9%,国防工业占 12%左右。“一五”计划实际完成中,能源工业占 28.6%,冶金工业占 22%,机械工业占 18.5%,化学工业占 7.8%,国防工业占 14%。围绕这个建设中心,还部署了限额以上的 694 个建设单位,“156 项工程”实际施工的 150 项中,预计总投资为 187.8 亿元,实际完成 196.3 亿元,完成 104.5%。这些项目的建成投产,形成了中国第一批大型现代化企业,大大增强了中国重工业和国防工业的能力,填补了一批生产技术领域的空白,初步建立了中国工业化的基础。

“156 项工程”引进的不止是设备,还包括软件、人才和管理

“156 项工程”在引进成套设备为主的同时,还辅之以单项设备引进、软件技术引进、人才引进和管理模式引进。

苏联在向中国提供成套设备的同时,还提供了技术资料,并派遣专家到中国进行指导,把技术传授给中国,帮助中国培养人才。在“156 项工程”中第一批确立的 50 个项目基本上由苏联提供成套设备,第二批确立的 91 个项目中苏方供应设备总量的50~70%,中方负担 30~50%。在建设工程项目时,苏联国内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也随之传入。

例如,苏联在帮助中国建设第一汽车制造厂时,还提供了《生产组织设计》。这套组织设计共 60 册,内容比较齐全,体现了苏联汽车厂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代表着当时苏联的企业管理水平。第一汽车制造厂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各种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方法、生产准备、原始记录式样、工时定额等,包括区域管理、一长制的领导、经济核算三个原则,基本上都照搬苏联提供的《生产组织设计》。《生产组织设计》成为“一汽”组织汽车生产和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或者说它使“一汽”基本上掌握了大工业生产的企业管理方法。在“一汽”投产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这套组织设计经过了某些修改和完善,在企业管理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156 项工程”引进主要引进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其他设备由中国自己制造完成

1953 年 5 月 15 日,中苏签订的《苏联政府援助中国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规定苏联援助的企业将与中国现有的企业配合工作,而中国政府则在现有企业中组织生产一部分配套用的和辅助性的半制品、成品和材料。中国承担本协议中苏联援助企业的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的 20~30%的设计工作。苏联方面对所援助企业供应设备的范围,为各技术设计中所规定的设备价值的 50~70%;其余设备由中国企业制造。

①1957 年 5、6 月份,在“勤俭建国,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指导下,中国国家计委与苏方商议苏联援助中国建设项目、两国协议的修改等问题。苏方基本上按照中方愿望撤销一批项目、缩小一批项目的建设和推迟一批项目的建设进度。1957 年 12 月 14 日,中苏双方在莫斯科签署了议定书及其四个附件。其中部分企业按修改后的范围和附件规定的期限,完成设计工作和供应设备 。

本批涉及的主要有以下企业:鞍山钢铁公司 “1700~1200”冷压薄板车间第二期解除苏方承担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备交付的任务;4”炉焊管车间初步设计已完成,技术设计、施工图、设备交付截至 1957 年 7 月 1 日以前所完成的设计文件交付中国方面后,苏方承担的义务即告完成;“300”连续管坯机车间初步设计已完成,解除苏方所承担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备交付的义务;轮胎车间解除苏方所承担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备交付的义务。

个旧锡业公司古山矿山选矿厂,初步设计已完成,苏方把 1957 年 7 月 1 日前所完成的部分设计文件交付中国方面后,苏方所承担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备交付的义务即告完成。

钨矿岿美山矿,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已完成,苏方解除所承担的施工图和设备交付的义务。湾沟煤井 1957 年设备交付后,苏方解除以后的设备交付。

西安第二热电站,苏方把 1957 年 7 月 1 日前所完成的部分设计文件交付中国方面后,苏方所承担的设计义务即告完成。

②根据中国方面的请求,苏方对中国机关提供技术援助:提交设计的资料:标准设计和重复利用的设计,苏联生产同类产品的工艺文件、规程、设备安装图纸和中国机关完成设计工作所需的其他文件;对中国机关所完成的设计进行鉴定,并吸收中国专家参加此项鉴定;参加研究和勘查工作;派遣苏联专家到中国和接收中国专家在苏联企业的机关进行学习和实习;供应苏联工业生产的、中国不制造的某些专用设备和稀有设备;以及提供同设计和建设本条所述企业有关的其他技术援助 。

这些企业包括:齐齐哈尔特殊钢厂(第二期);特厚板厂(附 75000 千瓦电站);会泽金属有限公司;潞安立井(年生产能力:煤 120 万吨);潞安四号洗煤厂(年生产能力:煤 200 万吨以下);白土窑立井(年生产能力:煤 150 万吨);兴安台二号立井(年生产能力:煤 90 万吨);鹅毛口立井(年生产能力:煤 60 万吨以下);王石凹立井(年生产能力:煤 90 万吨);平顶山一号立井(年生产能力:煤 120 万吨);抚顺矿务局(改建、扩建、年生产能力:煤 1360 万吨);茂名两个油母页岩露天矿(年生产总能力:页岩 2200 万—2400 万吨);

茂名(广东省)热电站(容量 25 万—30 万千瓦);金堂热电站(容量 50000 千瓦);张掖热电站(容量 75000 千瓦);青海西宁热电站(容量 100000 千瓦);抚顺石油二厂热电站(容量 50000 千瓦);

有机合成厂(年生产能力:化学产品 30 万吨,);塑料厂(年生产能力:37000 吨);四川天然有机合成厂;

沈阳第五机床制造厂;汽车厂(年生产能力:Гa3-51 载重汽车 4 万辆,ГA3-63 汽车 2 万辆);大同小型拖拉机厂;北京电视中心台;船用铅蓄电池厂;专用小电机二厂;专用小电机三厂;高级(快干)水泥厂(年生产能力:水泥 5 万吨);阿克斗卡—兰州铁路乌鲁木齐—阿拉山口段解除苏方承担的义务等。

以上资料见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央档案馆 编《1953-1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 1998 年版。

③ 1958 年 8 月 8 日中苏签订的《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技术上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扩建 47 个工业企业的协定》有 37 项是中国自行设计,苏联供应主要设备的工厂。

这 37 个企业和个别车间:河南省铝厂;山西省晋城露天矿;辽宁省海州露天矿;甘肃省窑街露天矿;山西省朔县露天矿;辽宁省抚顺西露天矿;辽宁省老虎台斜井;辽宁省龙凤立井;河北省范各庄立井;河北省王庄立井;兰州炼油厂;辽宁省锦州市煤加压气化车间;茂名热电站;太原第二热电站;济南热电站;沈阳热电站;上海热电站;青山热电站;富拉尔基热电站;永宁利(南京)热电站;阜新热电站;北京热电站;吉林热电站;西固热电站;吉林氮肥厂;兰州氮肥厂;太原氮肥厂;保定电影照相胶片厂;郑州电缆厂;湘潭电缆厂专用电缆车间;上海电缆厂通信电缆车间;成都电气仪表厂;四川省水利透平机制造厂;四川省水轮发电机制造厂;武汉炼油化工设备厂;北京各种气体分析器厂;洛阳轴承厂大型轴承车间。

⑤在 1959 年 2 月 7 日商定的 78 个援助项目中,由中国自己设计、苏联供应主要设备的项目有 48 个,苏联只提供技术资料和供应少数中国不制造的专用设备的项目有 11 个

武汉钢铁公司

苏联在技术上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建和扩建的中方自行设计的 48 个工业企业清单:武汉钢铁公司二期;包头钢铁公司二期;甘肃酒泉钢铁公司;鄂西钢铁公司;西南钢铁公司;马鞍山钢铁公司;韶关钢铁公司;西北特殊钢厂;贵州铝业公司;湖南铝业公司;浙江铝厂;三个铝业公司;大黑山钼矿采选公司;山西朔县火电站;江苏江南火电站;北京第二热电站;上海第二火电站;上海第一火电站;四川鱼咀水电站;浙江七里泷水电站;云峰水电站;湖北丹江口水电站;湖南师模溪水电站;湖北芭王沱水电站;湖南凌津滩水电站;吉林小红石水电站;西南重型机器厂;西南锅炉厂;西南汽轮机厂;汽轮发动机厂;山西大同干线电机车厂;重型机床厂;贵州贵阳砂轮厂;天津船用柴油机厂;清水河一号露天煤矿;第一炼油厂;第二炼油厂;第三炼油厂;第四炼油厂;石蜡氧化车间;二个南方式水泥厂,昆阳磷肥厂;兰州合成橡胶厂(二期);卡普龙绸丝厂;西安特种橡胶轮胎厂;列车车站,总容量 12 万千瓦(30 套))。

根据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苏联机构在设计中给予咨询、交付技术资料和供应中国不制造的个别种类的专用设备和仪表的 11 个企业清单:远程警戒和瞄准雷达制造厂;半自动警戒指挥系统制造厂;盲目着陆和导航地面设备制造厂;无线电中继站制造厂;电真空难熔金属制造厂;无线电测量仪器制造厂;超小型电子管制造厂;侦察和干扰设备制造厂;侦察和干扰雷达制造厂;电子计算机制造厂;半导体器件制造厂。

“156项工程”是中国贷款购买,并非无偿援助

客观而言,这156项工程对中国的帮助之巨大自不用说,但由于引进的以重工业和军工项目为主,在当时难免会引起一些议论(如金庸关于造原子弹的议论)。而从引进形式来看,这些项目所用资金是由中国贷款购买的,当然,这不是普通的项目引进,苏联实际给予了新中国巨大帮助,尤其技术、人才方面的帮助,是普通的项目引进根本做不到的。

其中根据苏联公布的材料,截至1957年7月为止,苏联向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贷款数目达到280亿卢布。对于发展中国家,1954—1957年给印度贷款10亿多卢布,偿还期12年。与此相比,苏联给中国的贷款总额为数应不算少,约占给社会主义国家贷款总额的2/5,但这主要是因为战争的原故,作为经济援助的项目,苏联络中国的贷款数额却少的可怜,即不足给印度贷款的1/10。

当然,之所以这样,并不完全是苏联不愿提供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同当时的中国领导人对贷款这种经济运作方式的认识有关。除了战争期间对武器弹药的紧迫需求外,毛泽东时代的中国领导人似乎并不愿意对外过多借债。

新中国当时的技术设备引进,是需要以外汇支付的,而以中国当时的出口赚外汇能力,是担负不起巨额的技术设备的进口的;所以,中国不找苏联贷款也是不可能完成工业建设任务的。

1950 年初,中国与苏联商谈贷款协定时,已经考虑到这一点,苏联对中国的贷款,1950年贷给中国 12 亿旧卢布,用于经济建设;1951 年贷给中国用于军用物资大约 19.2 亿旧卢布;1952 年贷给中国用于种植橡胶和购买 60 个步兵师装备共约 10.74 亿旧卢布;1953 年有 6.1 亿旧卢布苏联贷款用于购买海军装备;1954 年用于有色金属公司、有色金属和石油、特种军事用途、转让中苏合营公司苏联股份的贷款共约 8.36 亿旧卢布;1955 年用于转售安东苏军物资和转售旅大军事基地苏军物资的贷款约 9.7 亿旧卢布,等等 。到 1965 年,中国欠苏联的债款,连本带利共约 15 亿余美元。苏联的这些贷款中,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按照协定是“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厂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但实际上,由于战争需要,苏联提供的贷款用于购买军事装备物资和支付苏联移交旅大军事基地等设施和物资的费用占 76.1%,用于购买经济建设设备物资的费用占 23.9%。总之,正是 20 世纪 50 年代我国使用了大量外资,才有可能大规模的引进成套设备。

到1964年,中国提前一年还清了20世纪50年代苏联的全部贷款和利息‚1965年10月以前又还清了蔗糖贷款和贸易欠款。至此‚中国还清了所欠苏联的全部债务。同年12月3日‚外交部长陈毅接见日本记者时宣称,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没有任何外债的国家。中国人民当时的骄傲和喜悦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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