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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世昌崇文 2023-02-24 发布于河南

【案情简介】

某住宅小区单元楼工程由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范围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施工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特殊要求,提出了很多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德福公司按照变更要求进行了施工。除了设计变更有设计变更单之外,现场很多变更并未形成完整的签证文件。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争议比较大,主要争议在未形成签证文件的现场变更上。由于争议较大,无法达成结算。德福公司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最终对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4356.31万元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德福公司收到《造价鉴定意见》书后进行了核对,发现鉴定意见有遗漏,部分零星工程鉴定有误,但德福公司并未对《造价鉴定意见书》形成书面意见。庭审中,德福公司针对《造价鉴定意见书》发表了意见,但并未递交书面的异议。法院认为德福公司对《造价鉴定意见》书虽有异议,但未提出书面异议,最终按照鉴定意见书做出了判决。

【律师分析】

1、对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异议,争取调整《造价鉴定意见书》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2.5条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本案发生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发布之前,因此,鉴定机构直接出具了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并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即便没有征求意见稿,德福公司也应当及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争取鉴定的主动权。否则,只是递交鉴定材料,被动的等待鉴定结果,最终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补充鉴定

本案中,德福公司认为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遗漏,应当提出书面的异议,提供相关材料,争取对遗漏的工程部分进行补充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之规定,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12.1规定,委托人(一般指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书有遗漏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因此,

德福公司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造价鉴定中的遗漏问题。

3、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德福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有遗漏,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可以递交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当庭进行质询。鉴定人员毕竟是专业人员,若鉴定意见书有遗漏,由法庭当庭予以查明,更有利于鉴定机构修正或者补充鉴定意见书。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缴出庭费。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异议,则双方共同分担鉴定人出庭费用。

4、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专业意见

无论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还是《质量鉴定意见书》,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比如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的人员为造价工程师。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出庭人员不具备造价、法律等专业知识,即便申请人出庭,也未必能将专业的造价问题说清楚。本案中,德福公司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1-2名具有造价和工程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同时,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出自己专业的意见,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对《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解决的是鉴定意见书中瑕疵,比如委事项有遗漏的、增加鉴定要求的、鉴定意见有缺陷的等等,可以补充鉴定。但有的鉴定意见书则不能通过补充鉴定来补正,比如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等等,异议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13也规定了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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