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全能车”App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哈啰单车”运营方6150万余元。 据悉,“哈啰单车”于2016年进入共享单车领域,向用户提供单次付费骑行、期间付费(购买年卡、季卡、月卡)骑行以及次卡(购买许可一定骑行次数)骑行等多元服务选择。 而“全能车”App于2017年3月上线,号召用户注册为“全能车”用户的同时共享市面上已有的品牌单车账户,虽也需向“全能车”缴纳一定费用,但用户每日依据共享品牌不同能够获得数额不等的收益,以此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大量客户。借助技术手段,“全能车”App通过入侵截取共享单车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包,并破解、添加会员信息,伪装成月卡或年卡用户,再返回数据包,以此欺骗服务器,实现开锁,使其注册用户可以畅骑包括“哈啰单车”在内的各大品牌单车。 虽然哈啰单车立马通过技术手段封禁了一批账号,并不断迭代技术手段,甚至开发出专门的Al系统,对这种爬数据的账号进行智能识别与封停。但全能车却通过各种手段钻漏洞,屡禁不止。 2018年,哈啰起诉全能车,同年11月法院受理哈啰起诉全能车不正当竞争一案。2019年,哈啰向上海闵行区警方报案,称全能车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服务,造成经济损失3亿多元。同年8月,专案组赶往广东深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68台服务器。2020年12月24日,该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非法获利9000余万元的“全能车案”主犯获刑十年、从业禁止五年,涉事公司判罚500万元。 2023年1月17日,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结哈啰单车诉全能车网络不正当竞争案正式判决。法院认定“全能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向哈啰方面赔偿经济损失6140余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余元。 这个问题可以从五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 在本案中这五个方面都能体现。在裁判文书中,我们也能够清晰看到全能车被定性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原因。 一方面,全能车改变原有商业结构,运营具有竞争属性。主要体现在直接割裂原本商业结构中供、需双方信息真实透明的维系与纽带,从根本上影响和改变各项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因此,法院认定全能车的运营具有竞争属性,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判。 另一方面,法院从多个维度确认全能车的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共享单车的正常市场机制造成重大影响。 从准入、供求、价格机制角度来说,全能车的运营模式使得单车领域竞争者不必再持有实体单车,一定程度降低准入门槛,提升行业竞争力。在该模式下,全能车“APP”在现实中没有增加单车供应量,通过虚化注册账户与真实骑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人为制造了“供求迷雾”,使原告的定价机制发生错乱。 从信息、信用机制角度来说,全能车的行为导致哈啰单车信息不对称,即哈啰单车注册用户与实际骑行者不一致,骑行者若发生意外会面临难以理赔的窘境。“全能车”APP的聚合性还使得每一个单车品牌所累积的商誉均可为其所用,抢占聚合品牌共享单车的交易机会。 从创新机制角度来说,全能车的确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上的创新,但“全能车”APP的入场颠覆了共享单车市场原有竞争秩序,整个领域因此充斥着市场机制遭到人为扭曲后的乱象,此种状态一旦长期持续,绝大多数经营者将失去公平交易的机会。 综上,“全能车”App对共享单车市场秩序的冲击和颠覆显而易见,而所产生的有限效率,是以牺牲全体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合法利益、整体消费者长远福祉、损害公平竞争为高昂代价的。 如今,哈啰诉全能车一案的尘埃落定,必然会成为又一个标杆案例。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侵权形态随之发生变化。通过这个案例,警醒那些和全能车有一样想法的企业,妄图采用新型技术手段来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犯罪。企业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展开商业竞争,良性竞争才能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当然,在如今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的社会,公众也要有鉴别违法行为的能力与意识。“薅羊毛”一时爽,触犯法律底线可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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