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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隐遁B 2023-02-24 发布于广东

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称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四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还包括陪审制度

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1)前者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规范的内容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而后者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具有规范作用。

(2)前者比后者在内容上更具体,即前者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后者是对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抽象表述,并不规定诉讼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步骤。

(3)前者的效力仅及于民事审判领域;而后者的效力贯彻始终,即在民事诉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1.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因为第二审是上诉审,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上级法院还要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审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第二审不宜由陪审员参加。

3.重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是指原来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合议庭

5.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的职责主要有: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做好其他庭审准备工作;主持庭审;主持对案件的评议;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依照权限签发法律文书;主持对案件的复议;对合议庭遵守审理期限的情况负责。

(二)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如实写入笔录。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等。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第9条等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其功能是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

三、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关系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适用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审理;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审理。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

公式催告阶段

不得适用独任审理: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⑥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案件;⑦其他不宜独任审理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含义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即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作为事实的认定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定,法官只负责法律的适用;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即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通过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的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①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②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③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①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②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③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①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的案件。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制度的内容

(一)回避的情形和人员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除外。

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技术调查官等。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即除证人外

(二)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1.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

2.回避的程序:(1)回避申请的提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申请要说明理由。(2)审查和决定。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进行审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的除外。(3)复议。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三)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

违反回避制度构成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回避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在开庭审理期间,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程序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

3.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及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并将案件审理情况向社会披露。

4.宣判公开。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不仅公开判决结果(即判决主文),还应公开作出判决的理由。

5.公众查阅裁判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心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一)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二)相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件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届满的,为生效判决,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因此,我国审级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属于一件案件诉讼程序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再审程序不属审级程序。

另外,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主要有:①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②小额诉讼案件;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督促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三、完善审级制度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将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为:

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

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

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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