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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经济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隐遁B 2023-02-2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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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侣之间转账,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会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

案号:(2022)京0112民初17731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杨涛主张向李红花转账皆为借款,依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李红花虽多次表明会还钱,但李红花并未认可全部转账皆为借款,杨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杨涛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杨涛向李红花转账期间双方系情侣关系,综合考虑杨涛向李红花转账的频率及数额,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对于杨涛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云0622民初329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范誉馨主张被告向其借款9200元,因其只向本院提交微信、支付宝等相关转账及消费记录,未向本院提交相关借款凭证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院无法核实该转账及消费是否系因被告向原告借款而产生或因其他原因而产生。因此,根据原告现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一般性的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案例索引

案号:2022)辽0504民初3713号

法院认为: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不应当要求返还。    

案号:(2022)辽1122民初2895号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转账金额包括三个“521”元和一个“1314”元,共计2877元。从这四笔转账的金额看,符合恋人之间对特殊数字寓意的美好寄托,确属“情侣之间正常往来”,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为赠与。

案号:(2022)湘1102民初3619号

法院认为:原告胡忠勇与被告吴三玉曾经是情侣关系,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自愿为对方购买礼物,是基于情谊的赠与,原告胡忠勇要求被告吴三玉返还戒指和手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胡忠勇主张戒指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当庭自认其并无与被告结婚的打算,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以婚恋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一般可以要求返还。

案例索引

案号:2022)鲁1082民初6347号

法院认为:考虑双方之间在当时的特殊关系,本院认定该80000元系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分手、无登记结婚的可能,对于该大额款项的赠与,被告应当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购买金饰、冰箱、定制婚纱照而支付的款项,因系二人为缔结婚姻进行准备而产生的合理支出,系原、被告情侣间的日常往来,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被告不应返还。

案号:(2022)陕0104民初10451号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赠与大量钱财及物品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但原告向被告大额转款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做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付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被告主张原告为其支付购物款项及转账,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款行为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向其转账支付款项486175元,抵扣被告已返还150000元后,被告退还原告赠与款项33617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案例索引

案号:(2022)闽0425民初2574号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系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范某给付彩礼后,范某与茅某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范某因此主张返还彩礼,符合公平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范某与茅某于2020年3月14日订立婚约后,双方共同生活至××××年××月××日,彩礼应酌情返还。本案中,双方对范某支付的聘金100000元及范某交付给茅某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价值23907元合计彩礼123907元的事实无异议,因此,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给付的上述彩礼数额等本案实际,茅某应酌情返还给范某彩礼80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支付较大款项或者给付较贵重财物(如房子、车子等),明显超出情侣间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形,可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

案号:(2021)苏0791民初1418号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或有备注或以特殊金额以表达感情的款项,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应视为对被告朱颖的赠与,不应要求返还。但原告陈耀在短期内为被告朱颖花费近8万元,明显超出情侣日常表达心意正常范畴,对超出正常生活支出的部分,在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应予返还。

案号:(2022)新0106民初254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日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未共同生活),2022年2月14日原告出资为被告购买1辆名爵牌轿车,其将车辆所有权登记至被告名下,并将车辆交给被告使用。此后原告承担每月车辆的银行按揭贷款,直至2022年5月30日被告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原告为被告所购车辆共支付34468.69元,现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由被告实际使用,被告由此取得的财产无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认定为不当得利。原告为被告购买车辆支付34468.69元,该款属于被告不当得利款,被告理应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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