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下面是它们五大方面的区别: 一、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二、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应当在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评审方法不同 (1)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谈判。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评审侧重不同 (1)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占一定的分数比例,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上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 (2)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第一阶段的磋商中,可以更明确采购需求,使供应商相应更符合项目实际。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更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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