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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股票异动的界定!最全整理!!!

 新用户37957000 2023-02-25 发布于湖南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判断标准

我们一般将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分成三种:分别是异常波动、盘中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

(一)异常波动

这里可以从涨跌幅和换手率两个方面来判断股票异常波动情况

1.涨跌幅

股票类型

涨跌幅偏离值

对应分类指数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

深主板

深证A

±20%

B股

深证B

ST和*ST

对应板块分类指数

±12%

创业板

创业板综合

±30%

沪主板

上证A

±20%

B股

上证B

ST和*ST

对应板块分类指数

±15%

科创板

科创50

±30%

北交所

——

±40%

北交所指数发布前,以北交所全部上市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异常波动指标连续计算。基准指数由北交所向市场公告。

注意:

①沪深交易所这里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中的“三个交易日内”,是指连续一个交易日、两个交易日或三个交易日内,偏离值累计达到异动标准都算异常波动。

②北交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为异常波动情况,这里的“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2.换手率

股票类型

涨跌幅偏离值

对应分类指数

换手率异常标准

深主板

深证A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B股

深证B

ST和*ST

对应板块分类指数

创业板

创业板综合

沪主板

上证A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B股

上证B

ST和*ST

对应板块分类指数

科创板

科创50

注意:这里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中的:

①“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是指连续一个交易日、两个交易日或三个交易日内,偏离值累计达到异动标准都算。

②“前五个交易日”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之外往前推五个交易日。

③“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之和。

(二)盘中异常波动

1.深交所

所属板块

触发情形

处理措施

深主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

临时停牌时间1小时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

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

临时停牌时间1小时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临时停牌10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创业板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深ST

     和*ST

——

——

——

——

注意: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2.上交所

所属板块

触发情形

处理措施

沪主板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

(一)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沪主板和*ST

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三)严重异常波动

板块

触发情形

创业板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4.2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关于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只有创业板和科创板有相关规定,而对于沪主板、深主板和北交所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计算规则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我们一般从涨跌幅和换手率两个方面来看。

(深主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证券公开信息披露及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一)涨跌幅

1.关于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计算

深交所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上交所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北交所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

注意:

深交所规定,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2.关于重新计算

深主板

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创业板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沪主板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科创板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北交所

异常波动指标自北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北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3.关于不纳入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深主板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④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创业板)

沪主板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

北交所

①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二)换手率

深交所

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上交所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北交所

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异常波动情况

沪深交易所规定: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北交所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二)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板块

披露要求

创业板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科创板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三)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内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需按要求及时进行披露,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板块

应提交的文件

公告内容

深主板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创业板

——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2)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3)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4)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沪主板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科创板

——

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北交所

——

上市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异常波动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板块

公告格式指引

深主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创业板

《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沪主板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科创板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北交所

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40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模板

问 答 精 选

01

问题君:当创业板股票发生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是否需要停牌核查?停牌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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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8.1.1和8.1.2条的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Image

02

问题君:深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需要在交易日披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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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达到了,当日就需要披露,可以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1.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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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问题君: 沪主板上市公司股价前三日达不到20%,两日连续涨停,达到20%的情形,是否需要异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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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5.4.2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1.5.1条的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累计达到20%属于异常波动,在达到异常波动后的下一交易日进行异常波动公告。

Image

04

问题君: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如何理解定期报告披露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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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到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日之前,例如一季报即为4月1日到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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