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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条件及规定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3-02-25 发布于吉林

【问题背景】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行为;而合同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债务。从性质上来说,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的一种行为,而合同不能履行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下面,本文将分述三篇案例,并分别对三个概念进行解析。

【合同终止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17年9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就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A物业APP以及涉案软件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涉案合同约定了通知、确认、验收形式、开发步骤、期限、开发依据及条件、开发进度变更等等,涉案合同还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终止合作,并在合同中约定“单方面对委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通知与确认事宜不予回复或确认的将被视为消极履行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未回复或确认的将被另一方视为已确认本方的要求”

A公司主张B公司已交付第一、第二阶段的成果,未交付第三阶段到第六阶段的成果,并认为成果的最后交付时间是2019年10月31日,因B公司逾期三个月没有交付第六阶段的开发成果,故依据涉案合同第11.3条的约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但B公司表示,在2019年10月16日,双方沟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主题为:A物业项目终止。会议主要内容为:双方沟通达成一致,A物业项目合同终止;即日起B公司停止一切进行中的开发工作,后期配合A公司完成资料上的交付工作;关于合作终止的其他细节以及合同的终止方式,有待双方进一步友好的商榷。A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邮件中提到的双方沟通达成A物业项目合同终止的内容没有经过一致确认。

二、案例分析

A公司在收到该邮件后,如对邮件载明的内容不认可,应及时通过合同载明的方式提出异议,而A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与B公司就此事提出过异议,应视为A公司对该邮件的内容进行了确认。而合同中又约定“单方面对委托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通知与确认事宜不予回复或确认的将被视为消极履行合同,超过3个工作日未回复或确认的将被另一方视为已确认本方的要求”,因此,B公司向A公司发送的该份邮件满足合同约定的通知要求和形式,而A公司未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回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终止。

三、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四川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 债务已经履行;

2. 债务相互抵销;

3.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 债权人免除债务;

5.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13年10月29日,A公司中标B公司开发的工程。此后,A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与甲方发包人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书(建设工程合同书)》,其中约定了项目相关事宜,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因一方重大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它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若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撤出场地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前期准备,于2014年4月1日进场开始施工。2014年11月30日,该工程冬季停工,计划于2015年3月10日复工。

2015年1月6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函拟作项目开发进度放缓的安排

2015年1月9日,B公司、A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进行盘点,并签署《物料投入明细表》。此后,施工现场由A公司派员管理,但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复工。

二、案例分析

发包方B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基于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为自身经济利益考量而做出的放缓项目开发进程,也就是因该公司要求暂缓施工,并最终导致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有七年,仍无切实的复工计划,承包方A公司并无过错责任,故A公司拥有对涉案合同的解除权,且因工程停工并致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

三、法院判决

辽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对A公司解除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不能履行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10年10月,甲公司与乙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乙以现状毛地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甲负责该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600万元,乙依约向甲交付了土地。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因上述行政法规的出台,使得甲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在多次与乙自然资源局沟通、寻求解决路径均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乙自然资源局返还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法律法规出台导致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不能履行,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不允许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将使得本案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状态,即一方虽然依约取得拆迁整理土地的权利,但是由于无法取得拆迁许可证,致使该权利无法实施,进而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另一方自然资源局虽然交付了土地,但是该土地却长久无法得到开发,既无法履行由合同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也无法实现国家开发土地实现土地增值的目的。

三、法院判决

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判决如下:

(一)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走出来,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故对当事人一方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详解】

一、具体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比如,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又如,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二、后合同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釆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一)通知义务,例如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

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二)协助义务,例如保险理赔后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三)旧物回收义务,应根据债权债务终止原因、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约定、回收成本以及便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其他。

【合同解除详解】

一、特征

(一)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

(二)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条件均可。

(三)需要通过解除行为实现,不存在自动解除。

(四)会导致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解除

(一)协议解除。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原有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或者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双方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成就,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三、法定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

指在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法律规定的一方或者双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成就,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其他事由,因此解除合同的,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特殊法定解除

指基于法律规定,无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方或者双方即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1. 一般规定:例如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2. 双方均可任意解除:

(1)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3) 不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与保管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4) 不定期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与被许可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5) 其他

3. 一方可以任意解除:

(1)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3) 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4)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解除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五、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六、解除后的返还义务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予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重点在于已经履行的给付,此条中恢复原状并非物权请求权,而是一种合同之债,应当履行回复原状的义务。

七、解除权与担保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尽管合同解除,但当事人之间发生返还给付的义务,广义的债并未消灭。而且,担保人就是要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时因解除而发生的返还责任。

【合同不能履行详解】

一、合同不能履行而诉请解除时,解除的请求权基础

(一)情势变更的救济路径。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不可抗力的救济路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者的定义及条件关系分析】

一、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

(一)适用时间不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而合同终止发生于双方债权债务履行完毕。

(二)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时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合同解除时,广义之债仍没有消灭。

二、三者关系分析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所以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并非对立关系,当合同解除,则将会进入合同终止的状态,所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对于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合同终止也适用。

而合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因一方存在这一种事由,而使对方拥有了解除权,从而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但合同不能履行不是唯一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例如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自己将不会履行债务等,而合同不能履行也包括数种情况,例如不可抗力、对形式估测错误导致资金链断裂等等,但合同不能履行的缘由是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后才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理论讨论中,学者们对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法律结果的讨论相较于对二者的溯及力来说是较少的,主流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力。即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但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等法律后果。但合同解除本就是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只是《民法典》将二者分述,所以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溯及力的区分仍不能一概而论。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合同解除只能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

而合同不能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客观障碍,例如特定标的物灭失、不可抗力等等,不可抗力又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使用情势变更这一救济途径的,此时双方可以进行交涉,或者寻求法院帮助,且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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