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那么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企业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又该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带来小伙伴们一同了解下税收实务中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正确处理姿势,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免征增值税”该如何理解?我们了解过增值税的“免征”和“不征”的重大区别在于——“不征”压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免征”则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适用免税优惠。 所以,我们得出结论: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适用免税优惠。 一、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税收征管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规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包括市场推广、销售、交际应酬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而资金无偿借贷既不属于上述列举资产用途,也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因此难以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据此,对于借入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此,对于出借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确认利息收入的,按照政策规定应当按照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双方签订了无息借款合同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可参考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预估税款,以企业同期向外发出债券利率等计算应收利息。 同时,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税务会设置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对比评估预警机制,企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无需做纳税调整情形的,也应当留存备查好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做好差异合理性说明。 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此套纳税申报表共39张表(含封面+表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结合小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来。 需要下载此套申报表的小伙伴请点击以下链接:【汇缴更新!】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 *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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