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者“表示错误”。 认识错误 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对人的特征(如年龄、性别、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犯罪前科、职业能力、信用状况等)的认识错误。须注意:“人”不仅包括 “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认识错。 表示错误 误传、误写、误说(如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或者误写成500元)。 表意人因该认识错误或者表示错误无意(非有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表意人表达出来的意思是“按照Bp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表意人能够证明其为意思表示时追求、希望的是“按照A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且A与B存在不能忽略的重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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