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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酒店项目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2023-02-27 | 阅:  转:  |  分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L-HTJD001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国龄荣茂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2 年国龄十八里店项目装修工程项
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汉庭酒店装饰装修工程】2. 工程地点:【白纸坊街道
】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4.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5. 工程承包范围: 【包含:前期设计、拆除、装修、强弱电、空
调、市政管网及外立面翻新工程,详见改造方案】二、合同工期施工工期:暂定24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签约合同
暂定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乙方需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 定额(2012)》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限价设计。本协议不含结构加固,如增加施工范围,则另行签
署补充协议。2、合同价款暂定金额:1674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上述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
【9】%。3、合同期限内,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不影响本合同税前总价,发包人支付及结算的含税价款根据实际税率调整。五、承包单位项目负
责人项目总负责人 ( 项目经理 ) :施工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
人要求》等附件;(2)通用合同条件;(3)承包人建议书;(4)造价清单;(5)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
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签订时间本合
同于 2023年 月 日订立。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项目地点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
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通用条款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
其附录(如有);(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
他合同文件。1.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
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2.工程质量标准2.1 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承包工程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应当符合所有的标准、规范、规程。2.2 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3.质量管理
3.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进行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在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
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该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3.2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
包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发包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隐蔽工程的检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
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通知
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质量争议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最终责任确定,由责任方承担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
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工期与进度6.1 本合同中的工期暂定为210日历天(根据现场情况确定)。6.2 在发包人认为需要书面的施工进
度计划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有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接受,但承包人客观上不能实现的除外。6.3 工期
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7.合同价格7.1单价合
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或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如专用条款
中无特别约定,单价合同中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该单价已经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在
无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单价不变。7.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
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如专用条款中无特别约定,总价合同中总价为固定包干价格,该价格已经包含了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7.3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8.计
量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令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工程量的计
量原则上按月进行。变更9.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
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
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9.2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变更的工程量与变更前工程量的比例确定增减工期天数。9.3在单价合同下,发生变更的,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或双方事先约定
的项目相同的,则采用该项目单价做为计价依据。 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或双方事先约定的项目不相同的,可参照该类似项目单价做为计价依据。
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或双方事先约定的项目不同,又无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方需提交认价单,由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单价。双方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通用条款第24条解决。10.支付10.1该项目无预付款。10.2 付款周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到
达付款节点时应向发包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及时完成审批。10.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
0.4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支付款项,发包人无须承担逾
期付款的责任。11.材料与设备11.1 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或附件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
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采购的材料及设备提出专业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拒绝使用。11.2 承包人负
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对材料和设备的
供货商有要求的,除该供货商提供的材料及设备不能满足工程标准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发包人的要求向指定供货商采购。11.3 承包人采购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在法律规定或发包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第三方的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
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4 所有材料及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11.5发
包人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
责任和义务。12.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2.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12.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
续。12.3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
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
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14.竣工验收14.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
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4.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
合格的,双方应在验收合格后21天内完成工程移交。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4.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4.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
工程的正常使用。14.5 竣工退场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发包人要求保留的除外),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
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5.竣工结算15.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竣工结算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加
盖公章的结算造价做为有效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后的结算造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知晓最终结算造价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意见。发包
人认为合理的应当采纳,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意见不合理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意见。双方对结算造价有异议的应当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
的鉴定机构进行审计。16.缺陷责任与保修16.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6.2 缺陷责任期16.2.1 缺陷责任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6.2.2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
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6.2.3 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16.2.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
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6.2.5 除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
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16.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
留质量保证金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16.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相应比
例的工程款;(2)质量保证金保函;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专用条款无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6.3.2 质
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2)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
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
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多于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
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6.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自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按照1
6.2.5条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息。16.4 保修16.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
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6.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6.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
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6.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金不足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提出主张的次日内补足。承包人对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的修复所支付的费用无权提出异议。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
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仍按原送达地点和接收人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变更方未能接
收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且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知识产权18.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
第三方。18.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
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8.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
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
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8.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
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0. 违约20.1 发包人违约20.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
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0.1.
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包含违约
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5%。(3)发包人不对由本合同引起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间接的、附带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收
入损失、向某一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或罚金、机会丧失、商誉损失、停工损失、信息或数据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发包人知晓该等损失发生
的可能性。20.2 承包人违约20.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
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3)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
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20.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应当保证材料符合发包人要求和设计需求,质量及性
能应当符合双方确定的价格。(3)在施工期间,发包人不定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如发现承包人违反发包人图纸施工、施工材料不能达发包人要求或
图纸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返工。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
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
情形。(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
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3)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的损失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已经交付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未交付的,由承包人承担。(2) 不可抗力引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失,发包人提供的
,由发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提供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工程变更、延误,导致对材料供货方、设备提供
方,劳务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由本合同中负有提供相应材料、设备、劳务一方承担。(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5)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 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间按照承包人应当照管、清
理和修复工程。(7)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8)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2. 安全文明施工
22.1 安全施工目的(1) 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伤亡事故。 (2)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保障现场的安全隐患限时整改率达到10
0%。(3)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限时整改率达到100%。(4)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5)保证施工现场不
发生丢失和偷盗事件。22.2 施工现场安全要求(1)承包人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须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现场第一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名单;并明确有责任制,指定一名“现场安全管理检查员”。(2)进入发包人施工现场,须严格遵守
发包人工厂或工地的管理制度。(3)承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
绝缘手套等的个人防护用品。(4)承包人对自带的设备和工具单独进行保管和存放,发包人须提供必要的条件。(5)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
足施工需要,并持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6)安全用电:承包人要严格按照给发包人申报的用电负荷用电,接线及保护符合
安全用电规范。(7)消防安全:需要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在周围环境有易燃、易爆物质现场动火,必须向发包
人安全科申请办理动火证。并由承包人配备灭火器材和救护设施。8)承包人贵重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或安排专人看管,防止丢失或损坏。22.
3 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有关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原因或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设
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责任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2)
发包人驻地负责人须及时协调相关其他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安全、成品保护事宜。以解决交差作业的工程和相互安全保护事宜。(3)发包人现场
代表有对施工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各项作业检查的义务和权力,并有制止违章作业、违反设计、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人员和作业停工、限期整改、
返工的权力。但要签署施工记录,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4)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
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发包人的现场主
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并报告承包人主管领导。由发包人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立即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
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发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22.4 成品保护(1)无论先后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均有互相保护的义务。进点前与先施工单位要进行施工内容的交流,互相查看现场,各方可提出保护或需要配合施工的具
体内容。(2)发包人和工程方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施工各方施工保护事宜。(3)施工中发包人或施工单位间因专业需要配合进行拆除
、变更、穿墙凿洞、开门等涉及到成品损坏时,施工方要提前将施工内容交发包人确认签字。必须在土建设计允许的前提下,双方签署工程内容清单
。(4)文明施工,活完底清,室外施工要注意现场废弃品随手清理,尤其注意塑料袋、泡沫类的物品不得在户外散放,必须及时收集清理,严禁出
现因清理不及时而造成白色垃圾污染。22.5 现场管理(1)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日进度及时与发包人代表联络回报。(2)保持施工
现场整洁,做到日毕日清,并检查总电源、总水源、总气源等关闭情况,处理各类安全隐患。23.反商业贿赂条款23.1乙方不得有向甲方进行
任何形式的馈赠的行为。为了双方增进友谊而馈赠的商业礼品,甲方人员应及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乙方进行回复。甲方对于乙方其他意
图的请客及馈赠行为有权拒绝。23.2乙方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关
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用条款工程概况见合同协
议书第一条款二、工程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暂定)。 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三、工程质
量要求及技术标准1、质量标准:1.1 依据质量规范要求进行图纸设计及施工;1.2工程竣工后,达到国家规范验收标准及企业内部要求。2
、技术标准:进行正式施工前,乙、丙方需同甲方进行方案及设计内容、施工技术、材料使用的确认,技术标准详见设计蓝图要求;四、合同价款4
.1 工程价款1、暂定工程价款 1674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上述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2、价格形式:
以实际工程量结算。3、合同期限内,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不影响本合同税前总价,发包人支付及结算的含税价款根据实际税率调整。五、付款
方式5.1 乙方须缴纳人民币万【】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双方议定可在逐月进度款中扣除)。合同签订且甲方与东方大学十八里店政府正式签署
租赁运营合同后7日内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场,工程完工后进入结算,结算完成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5.2月进度支付:自开工之月开始
计算,每月支付额度为月度完成工程价值的80%;月初申报,7日内支付。5.3其中设计费部分同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可做相应调整。5.4
全部维修工程结束后并验收合格;及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5.5合同双结算完毕,乙方提
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总价的95%;5.6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结清【5】%工程质保金尾款。5
.7发包人支付的每笔款项均为含增值税价款。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存在伪造、虚开发票的情况,承
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方面的后果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8甲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中。乙方指定银行账
户如下: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六、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6.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6.1.1保证施工场地在开
工前具备开工条件,并由承包人实地进行复查。6.1.2负责提供给承包人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源接口;向承包人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适
合本工程可进行施工的场地。6.1.3向承包人下达进场指令。7.1.4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技术资料及要求。6.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
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未及时向承包人付款。6.1.6发包人依据合同对工程材料供应、检测、安装、调试、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签证等
进行监督管理。6.1.7审核并批准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重要工程资料。6.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2.1承包人
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关于承包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资格。6.2.2承包人须做到工完场清,并负责将垃圾
清运至发包人指定场地。承包人须保持工作面及所涉及区域的清洁,承担因违反有关各级政府或管理机构规定造成的后果和责任。6.2.3对工程
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编制图纸并取得发包人指定单位或部门的签章的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书
面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6.2.4按合同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
其日常查验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便利。6.2.5根据规范要求为各工序做好自检和隐蔽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负责组织相应的验收工作,做好
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6.2.6对自身的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6.2.7负责本工程的移交工作。6.2.8自行
解决承包人及其雇员的食宿。因承包人及其雇员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6.2
.9承包人要做好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6.2.10承包人独自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整个安装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七、工期7.1工期
要求:详见合同协议书。7.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7.2.1导致工程量变化较大,影响关键线路工期
的重大设计变更;7.2.2不可抗力;7.2.3其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7.3承包人须在以上情况发生 5 个日历天内,书面的
就延误的原因、情况及事态发展趋势向发包人提出报告,获得确认性批复后,工期方得以顺延。八、进度计划8.1 承包人应遵从发包人指示、施
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8.2承包人进场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了解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工期
要求,编制其二次深化图纸、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此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9.1 本合同适
用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有关设计文件所明确的技术要求。9.2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
求以及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返工修正。
十、竣工验收1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档案资料和【1】
套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图。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个日历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1
0.2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并签字确认后的日期。十一、保修11.1 本工程保修期为自本工程交付并经双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11.2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等,在保修期间发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及运行问题,均由承包人免费进行维修调试,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十二、争议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2.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违约责任13.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13.2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交完整竣工资料的,每延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十四、保险14.1承包人应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保险并承担费用。承包人需对本工程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机械进行自行投保。投保后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尽快处理。14.2 无论承包人是否购买保险,其自身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十五、其他15.1为避免疑问,本合同中约定的费用、损失、赔偿金额、违约金等任何款项均为含增值税金额。15.2发承包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转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士。15.3工程进度及实施方案与甲方商议确定,以展现形象,促进销售为目的,尽快回款,形成资金良性循环15.4现场增项签单及时沟通,除非因拆除或测量等原因与原设计条件不符,尽量减少后期增项和费用。15.5如遇疫情等情况发生,需及时结清人工费用。15.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十六、附则 16.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6.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以下无正文)附件:一、二、三、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字):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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