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风雨中客1 2023-02-27 发布于甘肃

**********有限公司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 号******* 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 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 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 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财务人 员。

第二章 移交前财务检查

第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正式工作交接前,应由财务部组 织对移交人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由移交人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单位调动。 (一)财务部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5 日内完成对移 交人财务资料的检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向移交人、接交人 传达; (二)移交人在接到问题清单后,5 日内完成对问题的 整改; (三)财务部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之日起,3 日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时间完成整改的,移交 人继续负有整改责任,由财务部令其限期整改; (五)移交人不积极配合检查和整改的,财务部视情况, 可将问题移交公司纪委部门,追求其责任。

第五条 离职和调至集团内其他单位。 (一)财务人员离职或调至集团其他单位的,需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备; (二)财务部在接到报备之日起,5 日内完成对移交人 未归档财务资料的检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向移交人、接交 人传达; (三)移交人在接到问题清单后,5 日内完成对问题的 整改; (四)财务部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之日起,3 日内对问 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五)调动集团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 在上述时间完成整改的,由财务部令其限期整改; (六)移交人不配合检查、整改或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 的,由公司将上述问题移交集团纪委部门,追求其责任; (七)离职人员未完成整改的,不允许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准备移交工作

第六条 接交人员应对照问题整改清单和说明,对移交 工作进行分析和判断,视情况可要求移交人员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说明。

第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 填制完毕并完成凭证的审核、记账; (二)核对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 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 误; (三)将本人经手的工作情况、项目(单位)情况、存 在的问题、重点工作、注意事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等, 以书面形式向接交人员说明;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现金、网银 u 盾及账 号、密码、凭证、账薄、报表、印章、支票薄、发票、收据、 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四章 正式移交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移交人必须完成问题整改后方可移交, 特殊情况经财务部同意先行移交的,不免除移交人整改责 任。

第九条 具备以下手续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工作。 (一)因内部单位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 司审批通过的人员调动审批表; (二)因离职或集团内其他单位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 的,必须有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工作移交。 (一)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网银 U 盾、印鉴 章、财务章、税控设备等资料; (二)项目开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 卡资料等; (三)项目对外开具和收到的各类保函情况; (四)经管的项目账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支票、发票等。确保资料完整无缺,如有短 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五)现金账要与现金盘点账实相符,银行账要与网银 对账单(由接交人亲自获取)账实相符; (六)项目的债权、债务(包括潜在债务)情况如在报表 中没有反映的,应予以单独说明并移交; (七)项目税务情况说明,包括纳税申报、对上对下发 票开具、税款缴纳、差额征收以及发票台账等资料; (八)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 和其他资料; (九)其他项目财务资料,如:合同资料、业主资料、 项目财务分析、历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正确无误的最新一 期成本核算报表、已提供发票台账等; (十)整理在银行、税务等系统留存的联系人信息,以 便接交人及时变更联系人,防止出现离职后银行、税务等系 统联系不畅而出现工作失误; (十一)日常节点完成的事项、遗留问题、未完事项的 书面材料; (十二)接交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 资料;

第十一条 出纳的工作移交。 (一)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网银 U 盾、印鉴 章、财务章等资料; (二)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薄余额一致;银行支票 及其他实物资料,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 码等; (三)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账户余额要 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四)领用的各类收据的使用情况,收据的本数,已使 用和未使用的页数编码的详细记录; (五)遗留问题、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六)接交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 料。

第五章 监交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明确责任,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 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项目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项目财务负责人(财 务部长)负责监交; (二)项目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 分子公司财务部长负责监交; (三)分子公司财务部长交接,应由分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四)分子公司财务总监交接,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 交。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 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项目部)名称、交 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四条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 一份、监交人存档一份。

第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 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十七条 移交完成后,立即停止移交人员的用友软件、 信息化软件和税务软件等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的,应暂缓发放其当月工 资,待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解释和修订。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