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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未续展而被注销商标重新注册隔离期的修改意见

 璞琳说法 2023-03-01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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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未续展而被注销商标重新注册隔离期的修改意见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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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第二十一条拟禁止重复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在先申请、已经注册或者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公告注销、撤销、宣告无效的在先商标相同。”同时,拟规定六类可重复注册的例外规定,其中第二项拟规定的可重复注册的例外情形是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未能续展的”。

本文认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在规定的宽展期内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一般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申请人)。但是,这种情形下,因未申办续展而被注销的在先注册商标其原注册人(申请人)可能一直在相关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因此,有必要允许其原注册人(申请人)及时重新申请商标注册,而不应受到注销公告后一年隔离期的限制。为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因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导致在先注册商标被注销,但该在先商标仍在使用,或者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先商标未能续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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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拟规定商标注册隔离期,“注册商标因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所列情形或者因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撤销,因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予核准。”

(一)对注册商标因期满不再续展而被注销的,也一刀切地设定一年的注册隔离期,不尽合理。如果相关注册商标一直在使用,只不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疏忽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而被注销的情形下,原注册人重新申请商标注册有合理性必要性,也无设定一年注册隔离期的必要。为此,建议对前述情形下原注册人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的,增加除外规定,不适用一年注册隔离期规定。如,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但该商标仍在使用,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原因,导致其注册商标未能续展的,原商标注册人重新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不受前款期限限制。”

(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现有表述,可能导致本身具有欺骗性的标志在一年隔离期后获准商标注册。如前所述,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对注册商标因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而被撤销的,拟设定一年注册隔离期。而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是指“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和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而导致相关标志本身,也已经构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绝对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情形。也就是说,因“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下,相关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相关标志可能成为绝对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将其列入“商标注册一年隔离期”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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