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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档案管理标准和规定

 风雨中客1 2023-03-01 发布于甘肃

科研档案管理标准

第一条 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 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 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二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 动的重要环节,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 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 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科研项目立项部门应当按照 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 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四条 科研档案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立项部门应 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 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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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立项部门(机构)应当把 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统整体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立项部门(机构)会同档案部门对科研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科 研项目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对科研项目参加单位提出科研档案管 理要求,明确档案归属与流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验收。 科研项目参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科研项目承担单 位的要求做好所参加科研项目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科研档案,对本 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科研人员做 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归档科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 确性、系统性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科研内容和科研管理程序,结合科 研项目特点确定归档范围。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 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均应当纳入归档范 围。

第十一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制成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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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项目完成或中止后,应当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 加以系统整理,履行审查手续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 可分阶段归档。 三、科研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 创新性等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 为 30 年、10 年。

第十二条 科研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科研 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处置等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 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分工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应当以任务合同或分 工协议条款等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科研档案的归属、流向、处置和 利用共享事项。一般应当由牵头承担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参 加单位在保存本单位承担任务所形成档案的同时,将副本或复制 件送交牵头承担单位。 如确系涉及参加单位或该单位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而不宜向牵 头承担单位送交副本或复制件,且有书面约定的,参加单位应当 将本单位形成的科研档案目录送交牵头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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