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小心失信了怎么办?信用修复办法来了!

 罔鸟 2023-03-01 发布于广东

图片

诚信,乃做人之本

对于企业来说

诚信更是一张闪亮的“金字招牌”

当企业因一时疏忽犯错

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成为失信企业时,

要怎样挽回呢?

图片
图片

01

图片

问:什么是信用修复?

答: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图片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信用修复有哪些条件?
图片


失信情况不同,信用修复需要的条件也不一样。

图片

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 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图片

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停止公示。

(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图片

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 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图片

在“信用中国”公示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需提供哪些资料?
图片

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修复,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信用中国(长沙)公示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4. 信用修复申请书

  5. 守信承诺书

  6. 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

被列入信用中国(长沙)“黑名单”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4.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

  6. 信用修复申请书

  7. 守信承诺书

  8.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情况说明

准备好上述材料向处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经过核查审核等流程后完成信用修复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失信对企业有啥影响?
图片


可不要小看“诚信”的分量!

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一系列工作中都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作为当事人,也将被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让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图片


2020年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价指标(线上)任务分解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

2021年

全市共有48991家企业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8419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16137户企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编辑:徐新力

一审:聂知

审:曾凌燕

三审:杜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