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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中心用党参煲鸡汤被罚3万

 营养及健康管理 2023-03-01 发布于贵州

我国药食同源历史悠久,应该说自从有中医药的时候就有了药食同源。平时,我们在家炖鸡、炖猪蹄、炖鸽子时都要放药食同源的食材,如党参、山药、枸杞、大枣等,以达到补益气血的作用。这一点,广东人尤甚,和饮食习惯有关,广东人喜欢煲汤。

然而,就是在鸡汤中加党参这个事,“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党参被罚3万”的新闻,冲上了各大媒体的热搜。该新闻主要内容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月子会所检查时,发现会所在鸡汤内加了党参给产妇服用,因此对会所做出3万的处罚。

这也不是第一次商家因在食品中加入党参被罚。

2010年,重庆一名消费者因发现所购买的腌制食品中添加了党参,将生产厂家和销售该食品的超市一并诉至法院,获得10倍赔偿。

2016年上海某企业因为在菜品“炖乳鸽汤”添加了党参;“竹丝鸡汤”中添加了西洋参、“金银菜汤”中添加了石斛等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受到了行政处罚20000元

2017年,南京某企业因在其菜品“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中添加石斛、当归和党参等非药食同源的中药材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2018年,郑州一家主打烩面的餐饮公司根据传统配方研发出的烩面预包装产品,因其配料中包含有“党参”,被行政机关认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全面撤柜、停止销售并接受处罚。

2019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家公司在生产的调味品中放入党参、黄芪,被认定生产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被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3.12元,罚款1万元。行政机关认为,因广西未被列入党参、黄芪试生产省份,所以在当地党参、黄芪按药品认定。

2020年,重庆某企业因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党参而受到行政处罚10000元。

为什么,都是添加党参就被罚了?因为党参是药品,还没有纳入药食同源目录。《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二条第二款

根据以上概念可知,区分食品和药品的关键在于是否以治疗人的疾病为目的。严禁食品中添加药品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法律规定,涵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等各环节要求对于食品类产品,无论是定型包装产品还是现制现售类产品,均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因此,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作此规定,是因为,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即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2年公示公布了86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当归等6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通知同时规定:上述物质作为食药物质时,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

由此可知,上述企业被罚一点也不冤枉。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工作”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试点,而是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之后再向上申报。

前述案例“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党参被罚3万”和柳州调味品公司被罚是因为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没有申报党参的“试点工作”所以,商家在生产经营性的鸡汤和调味品里投入党参,在当地属于违法行为

2014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又增加了人参、当归等15种物质中。党参均不在其列。也就是说,在党参获得“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身份前,将其用于食品生产就会违规。

那么以后喝汤就不能加党参了吗?对于老百姓来说,自己家中的膳食添加则风险自担。但经营者却不能将其添加到食品内,因为风险不可控。

据了解,党参也正在部分省区进行试点药食同源。据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进行生产经营试点工作。而这一试点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由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定。核定后,方可印发试点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包括四川、河北、山东、甘肃、湖北、黑龙江、贵州、江西、吉林、云南、广东、广西、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启动了试点工作。今年8月,辽宁、江苏也先后公布了试点方案或试点的企业及产品。而这上述省区并非试点全部的9种物质,比如内蒙古仅启动了肉苁蓉的试点,贵州也仅把铁皮石斛、灵芝、天麻纳入试点。而把党参纳入试点的仅有甘肃、河北、湖北三地。

药食同源有讲究很多人认为“药食同源”的东西是安全的,不会产生毒性,因为“药食同源”意味着“既是药品也是食品”,食品怎么会有毒呢?一般情况下,“药食同源”的品种在食用方法和用量恰当的情况下不会造成明显的毒性或不良反应。但是,如果不恰当地长期、大量吃,就有可能造成机体功能失衡甚至脏器损伤,对身体和健康造成危害。

如龙眼,是具有丰富营养价值的美味水果,其含有丰富的糖类、多种氨基酸、多种维生素(C、K)以及无机元素钾、磷等,还含有蛋白质、脂肪以及多种矿物质等。同时龙眼也是一味传统的滋补中药,具有补益心脾、养血安神的功效,用于气血不足、心悸怔忡、健忘失眠、血虚萎黄等。然而龙眼容易致人发胖龙眼中的热量含量高糖含量高不适合糖尿病患者食用使人长痘、影响女性月经。另外,龙眼属于甘温之品,过多摄入容易滞气、腹胀阴虚者因体内生热而虚火旺盛,如果吃了龙眼会导致内热更盛,容易出现牙龈红肿、口腔溃疡、咽干、咽痛、便秘等“上火”症状。因此,阴虚的人是不宜吃过多的龙眼的。

又如人参,都知道人参是很好的滋补品,人们常常将人参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然而,人参也是不能随便吃的,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体质,还要特别注意食用量和间隔时间长短。长期或者大量食用人参可导致“人参滥用综合征”,临床表现为兴奋、高血压、头晕、失眠、神经过敏、欣快感、皮疹、腹泻、食欲减退等。有的人还会出现水肿、视物模糊等。阴虚体质、发热、感染、高血压等患者不宜吃人参。另外,舌苔黄厚、大便秘结者也不宜吃人参。

如柿子、山楂、黑枣等含有大量的鞣质,空腹食用尤其是食用量比较大的时候,在胃酸的作用下,鞣质与蛋白质结合成不易溶于水的物质,并与果胶以及胃内残留食物纤维黏合,沉积在胃内,形成胃结石,可导致胃胀痛、胃炎、胃溃疡、出血甚至胃穿孔等。花椒具有强烈的刺激性,空腹吃对胃肠黏膜的刺激会更强。

月子中心煲鸡汤被罚款3万”,此事引发争议并非坏事,至少通过争辩,可让人们对药食同源有更深的认知。一味中药材能不能作为食材,不能凭借饮食传统和生活经验来判断,必须讲科学。争议的背后,还让我们看到当下很多人对药食同源的认知存在误区,简单地从字面上认为食物与药物之间可以画等号,在治病或者调理身体的时候盲目把药物当食物去使用,或者夸大某些食物的药用价值,以食物去追求其治病的作用,这样并不正确。不能什么都用药食同源来解释,这是对身体不负责任的表现。

而且,食疗和药膳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使用食品进行调理,而后者则是将通常归入“药”范围的药物,变成可口的食品。当下很多养生节目、微信朋友圈养生内容制作粗糙,内容把关不严,把本属于严谨性的药食同源,引导成百姓轻而易举就可在家享用的“便利品”。近年来,因盲目进补、滥用药物食品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尽管药食同源是一个重要的中医理念,但也“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想怎么补就怎么补,想吃多少就吃多少。作为食疗主体的老百姓应自觉主动拒绝“盲目进补”、滥用“药物食品”,提高自身健康素养,而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法律法规和食药物质目录的宣传力度,提升百姓、商家明辨药物食品能力,理清药物配伍,真正走出“药食同源”的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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