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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离婚

 隐遁B 2023-03-02 发布于广东


案件热点

近日,一起香港名媛碎尸案引起舆论热议。死者是28岁的香港时尚圈名媛,警方在发现时尸体已经被肢解,还有大量的碎肉、人体组织混在了食物中,现场之恐怖简直令人发指。而凶手竟是前夫一家为了图谋丰厚的资产。

该案引起深思的不仅是对名媛遇害的惋惜,还有对离婚的深思。到底在一段爱情走到尽头时,我们该如何去处理离婚时的财产问题、子女问题呢?(此处以国内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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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离婚的形式


如果非要在婚姻的尽头选择离婚的话,你有选择两种形式:
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在双方均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同时还有离婚双方的户口证明、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要包含:双方均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和债务的处置等事宜。现在在民法典时代,为冲动离婚的夫妻设置了一个离婚冷静期,计算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在此期间内,如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在人民法院审理时,法院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如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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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婚姻一方的保护


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对军婚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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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伴随着父母的离婚,子女应该是最大的受害者。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等措施。对于子女抚养费,不承担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多少或者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判定合理的数额。
同时在离婚中针对全职太太也是侧重保护的。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同时针对有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主要情形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如在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虽然该情况可事后补救,但为了避免时间、司法资源等的浪费,各地法院开始在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为法定义务。如未如实申报,将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可以依法对该一方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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