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朱桐熠 | 作者 目录 (一)人员数量及配置 根据中基协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因此,从申请备案登记的新设管理人节约资本金开支、审查人员资格难度等方面看往往会选择最低线5人左右进行申报,但需注意的是,如管理人高管(通常为法代)有兼职情况的,需要保持全职人员人数为5人,因此总人数需要相应增加。
根据《登记须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应当具备从业资格。目前高管取得从业资格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考试成绩申请注册从业资格;二是在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的前提下,以专业人才身份(如通过证券、期货、银行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香港、台湾及境外专业人才等)申请注册从业资格。详细内容见《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高管任职资格分析》。同时,尽管当前中基协对于普通员工没有从业资格的硬性要求,但基于我们实践中案例,投资人员属于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建议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具体包括从事产品分析、投资管理、基金销售、募集交易、清算交割、风控核查、合规管理等投资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而对于行政及财务人员,并没有从业资格的要求。 对于私募从业人员而言,高管及其他人员的兼职问题一项是中基协的关注要点,本文补充了以下几点对私募从业人员的兼职要求: (一)原则 根据《登记须知》及相关规定,有关人员兼职的规定可简要归结为如下原则: 1、普通(一般)员工不可兼职; 2、高管可以兼职但有相关限制(具体见下文): (1)非关联的私募机构不得兼职; (2)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机构)兼职; (3)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高管在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 (二)法代兼职 对于法代,中基协在审核兼职情况时就高管兼职事项而言是最普遍也最容易被接受的事项,在前述的除“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及冲突业务”外的机构进行兼职通常能够通过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说明等方式通过中基协的审核。 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以下两种: 1、法代在管理人的股东、分支机构、关联方担任职务,不论是私募机构,还是一般实业企业,只要兼职机构不是冲突业务机构,都属于中基协允许的兼职情形; 2、在非关联的机构兼职,比如在既往工作经历中的投资项目上兼职,虽同样属于中基协允许的兼职,但需要说明申请机构的独立性,以及与此前任职的私募机构的关系等相关材料。 对于上述两种兼职情形中如有合伙企业则中基协在审核的过程中往往更加关注,会提问是否为未备案私募基金等问题并要求高管进行相应的说明,对此的答复口径通常有拟备案私募基金、SPV特殊目的载体、持股平台、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清退的空壳公司等,宗旨为向中基协说明未实际开展业务、未进行募集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表明符合私募基金的相关合规要求。 此外,尽管前述有高管的董事及监事兼职不属于兼职且有上述可供法代兼职的情形,我们仍建议不要有过多兼职,尽量清退不必要的兼职情况(包括董事职位、个独企业投资者等),降低中基协对于兼职情形的核查难度有利于管理人的顺利登记。 (三)其他高管兼职 1、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登记须知》之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相较于法代而言,其他高管的兼职审核更为严苛,其中尤以风控总为甚。 (1)内部兼职 根据实操经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投资经理,但在实操中有公司的风控总可能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内部职务,对于该内部职务是否可以兼职的存在一些分歧。在管理人项目投决过程中风控总的参与往往能帮助其他委员更好地评估项目的合规风险情况,但是根据《登记须知》相关规定,合规风控总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根据《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要求,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此我们理解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可兼任投资经理,而风控总是否可以担任投资人决策委员(出于风控角度发表投决意见)有待商榷。 (2)外部兼职 根据中基协要求,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而从近期的实践案例及中基协反馈来看,我们通常不建议风控总在其他企业兼职。此外,尽管有前述高管的董事及监事兼职不属于兼职的原则,基于风控总岗位的特殊性及中基协一贯的严格要求,我们不建议风控总在外担任监事及董事职位。为保障管理人的顺利登记,如风控总有外部兼职情况的,建议尽量清退处理。 2、除法代及风控总外的其他高管人员 《登记须知》的具体规定高管至少为法代及风控总两位,但实践中基于管理人的具体情况会设置其他高管人员的岗位,对该类高管人员的兼职要求原则上是不能兼职,但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提供相关的材料供中基协审核看是否要求整改: (1)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2)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中基协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基于实践经验,对于其他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中基协可能会接受的主要还是关联方的兼职及管理人投资标的公司因投后管理需要兼任的董事等职务的情况,该类情形按前述已被归纳为不属于兼职的情形。 此外,有部分案例经验中管理人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有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其兼职身份为投资人,该类情形下存在部分通过审核的情况,但也有被要求整改的案例。其他兼职需要在个案中提交相关材料供中基协审核员审核进行判断。 私募高管离任时需要关注的要点较普通员工更多,除常规离职手续外还有中基协、工商等方面手续,较为常见的关注要点有高管离职的信披补位及强制离职程序。 (一)高管离任的信披及补位 在发生高管离任/变更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按照中基协相关规定履行信披义务并及时补位。根据中基协发布的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发生变更的,需要同时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在高管离职后,根据《登记须知》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根据中基协在网站上的公示信息,管理人在AMBERS系统高管变更界面提交原高管离职申请并提供离职证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再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离职录入。 值得注意的是,如原高管并未离职而是变更为普通员工,原先存在的兼职情况需要同步清理。 (二)高管的强制离职 由于私募行业对于高管的专业性要求较严,高管的离职往往比之普通员工困难许多,私募机构要寻找符合中基协相关要求的适格高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实践中就存在公司未找到适格接任人或办理重大变更被退回补正以至高管离职后数月仍未在人员系统中办理离任的情况。就此中基协曾在2019年发布过《关于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的办理流程》,明确了高管离开原机构超过6个月以上并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担任法代的私募高管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可以申请强制离职: 1、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其中显示离职日期已超过6个月; 2、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 3、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个人承诺函(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 根据中基协202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流程的通知》,高管可自行登陆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human.amac.org.cn)个人账户提交离职申请。符合办理条件的提交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制离职的办理。 对于该等情况下建议管理人在确定高管离职的情况下尽早筹划新高管的选聘并为离任高管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重大变更及相关程序以免强制离职程序空缺高管职位后受到中基协的监管关注,届时的整改难度可能会有不小的提升。 综上所述,私募机构可以参考本文内容,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高管的任职、兼职、离职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要求进行合规管理。如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与基小律联系。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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