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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 诬告陷害罪的司法认定

 金华303 2023-03-05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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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警训在线、蔡雅奇刑法、法信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实践认定

1.“诬告陷害”的对象为“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应仅指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的情形;至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借题发挥,扩大事实,将他人的不道德行为、错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等非犯罪事实扩大或上升为犯罪事实;或把构成轻罪的事实夸大成为构成重罪的事实的行为,不宜包括在“捏造事实”之内。(《刑事审判参考》第95号案例

3.“诬告陷害”的虚假告发行为,应当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告发内容不相对具体,不能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不成立本罪。

4.“诬告陷害”罪必须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诬告行为不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明知会使他人受到刑事拘留、逮捕的,仍然成立本罪。

5.行为人因怀疑公安人员办案不公,连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公安办案人员受到刑事追究,导致有关机关对该办案人员启动调查程序,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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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诬告陷害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这里要探讨的是三个情形:
(1)A得到被害人B的承诺,对B进行诬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A诬告虚无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3)A向外国司法机关诬告中国公民B,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法益,存在如下几种观点的争论,相应的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1、人身权利说,其认为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保护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据此,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都不成立诬告陷害罪,但第三种情形则成立诬告陷害罪。这也是命题人的个人观点。 2、司法(审判)作用说,其认为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司法作用,尤其是审判作用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换言之,即使诬告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只要妨害了客观公正的司法活动本身,就可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据此,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都成立诬告陷害罪,但第三种情形则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3、择一说,其认为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既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司法作用。换言之,只要诬告陷害行为具有其中一种性质,该罪就能成立。据此,上述三种情形都成立诬告陷害罪。 4、并合说,其认为只有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据此,上述三种情形都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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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规则

1.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控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缺乏积极的证据证明控告人即被害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被害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赖某钦诬告陷害案案例要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控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缺乏积极的证据证明控告人即被害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被害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自诉人指控他人犯诬告陷害罪,法院仅根据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审查,证据形式上必须满足确实、充分的要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法院审查的材料证据应当与公安、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处理的材料基本相同,避免法院根据不同的证据作出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案号:(2016)粤03刑终149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8期)2.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包括无中生有,任意虚构编造整个犯罪事实及虚构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崔文琴诬告陷害案案例要旨: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中的捏造事实不仅包括无中生有,任意虚构编造整个犯罪事实,而且包括虚构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事实是通过相关证据予以反映和证实的,捏造事实的行为包含了伪造有罪证据的行为。某一诬告陷害行为是构成情节严重的基本犯,还是构成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应结合整个案情进行分析。案号:(2007)杨广刑初字第145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4期)3.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宋某诬告陷害案案例要旨:行为人故意捏造法院工作人员克扣、截留其执行款事实、进行虚假告发,导致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意图陷相关人员于刑事追诉之中,给司法人员工作造成巨大压力、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7辑)(2017年第11辑)

法信 · 权威观点

1.诬告陷害的行为表现

(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完全虚构犯罪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者其他错误事实则不构成本罪。

(2)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告发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告发,也可以是间接告发;可以是口头告发,也可以是书面告发;可以是署名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

(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的诬告陷害对象,而只是虚报案情,没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谁作的案,不构成本罪。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摘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卢培伟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2.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方面之一是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

这是诬告陷害罪的本质特征。首先,要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因为只有捏造犯罪的事实,才有可能对被诬陷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而是捏造一般的事实,则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了虚假告发。这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虽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进行告发,其诬陷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也不构成诬陷罪。告发的形式很多,有书面的,有口头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可以投信告发,也可以当面告发;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告发。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告发,只要是实施了告发的,就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再次,告发必须有特定的对象。这个特定的对象就是“他人”。所谓他人,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被诬陷者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群众,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法律对所有公民的人身权利都给予保护。被诬陷的特定对象必须明确,一般是有名有姓的,但并非要以指名道姓作为先决条件。如果通过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出行为人是在诬陷谁,即使没有点名,也应以诬陷论罪;如果行为人只是泛泛地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而没有对任何人进行指控的,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没有特定对象的告发,不可能引起刑事追诉,自然也就谈不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周道鸾、张军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559页。)

3.诬告陷害罪与错告、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明知自己告发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实,并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周强、李少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301页。)

4.夸大他人犯罪情节行为构成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罪的立法主旨在于禁止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保证公民不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在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害人夸大他人犯罪造成的损失,这种行为会使原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由轻罪转变为重罪,使其遭受的刑事处罚超出原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限度。这同样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更何况,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不容随意侵犯。正如有学者所言,捏造整个完整的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到从无到有的刑事处罚,固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夸大部分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到从小到大的刑事处罚,无疑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此外,夸大犯罪损失的行为无疑干扰了司法机关对原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处理,容易造成错案,也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客观上夸大犯罪造成的损失,捏造部分犯罪事实,主观上意图使他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追究,这种行为同样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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