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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爱你文摘 2023-03-06 发布于安徽

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1340字,阅读全文约2分58秒。

在我们日常观念中,银行是最安全的存钱地方。但是在大家信任之余,许多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了。银行里面每天有一大笔的钱存进去,这对于银行的员工其实是很大的一个诱惑,面对金钱,他们可能会难以把持住自己。银行员工存在违法行为,银行需要负责任吗?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必须的!

案例:

存入银行的50万元被银行告知已经开通网银被人转走。自己从未要求开通网银,银行凭什么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开通网银,导致钱被转走?协商未果,储户侯某将银行告上法庭,以银行违约为由要求归还50万元以及四倍利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支持了侯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某称,2016年4月9日,她结识了邓某,邓某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要侯某帮助自己完成揽储任务,希望侯某在被告处开立账户并存款。次日,侯某便在邓某的营业所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之后,原告侯某向上述账户上三次存入人民币共计50万元。2016年4月23日,侯某到该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账户上50万存款已被他人盗取,银行拒绝支付。

后来侯某了解到,邓某冒用原告名义开通了原告侯某储蓄卡账户的网银功能,盗取了原告50万元存款。因此,侯某认为被告银行违反网银开户的规定,其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储蓄存款被盗,因此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其存款本金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

在审理中,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侯某的损失应由行为人邓某承担,银行方面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邓某对原告称有存款任务需要完成,要求侯某帮助,侯某欣然同意。2016年4月10日,侯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邓某,委托邓某代为办理存款账户。邓某冒用原告名义,私自开通了侯某账户的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导致侯某的上述存款50万元转入了邓某的个人账户。2016年4月24日,侯某到被告处查询时发现存款已被转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邓某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13万元。

根据银行规定,储户开通网银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到银行营业点办理,他人不能代为开通银行卡的网银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与被告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有储蓄卡和《存款凭单》为据,足以认定。合法的储蓄存款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在其所存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违约的直接原因是邓某在原告办理银行账户时,冒用原告名义私自开通网银功能而盗窃原告存款,即属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被告的违约。对此,被告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仍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工作人员违规为邓某办理原告储蓄卡的网银功能,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亦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支付原告存款本金50万元并按照原告侯某主张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其利息。

律师解读:

银行中有这样欺骗客户的员工,这一点也是银行本身在人员素质上的疏忽。因为银行自身就是一个非常高级的地方,它既然承诺给人民安全与保险,就应该保持一切的高质量。所以对于人员的选拔,它应该极其谨慎。在招收员工的时候,不仅要看应聘者的能力,还要着重注意应聘者的素质。而且银行在平常的人员管理上也应该十分的严格,争取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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