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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汇总(下)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3-03-06 发布于广西

1.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智能电视开启时开机广告自动播放,如果智能电视生产者同时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其有义务明确提示消费者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内容,并告知能否一键关闭。智能电视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电视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8期(总第312期)

2.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8期(总第312期)

3.交易对象明确是商铺承租人的,消费者主张商场作为商铺出租人与商铺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车函倩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场商铺承租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歇业后,主动与消费者联系退费等事宜,且不存在经营者下落不明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交易对象、亦不存在租赁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形,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为依据,主张商场作为商铺出租人与商铺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

4.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

5.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华文、方雨平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破坏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鉴定机构对古建筑损坏导致的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作出鉴定的情况下,经当庭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根据。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文遗迹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经济条件、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的破坏程度和专家意见等要素,依法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

6.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的,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听取被监护人意见,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案例要旨】在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如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造成监护人无法有效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可能造成其财产利益受损的,为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听取被监护人意见,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

7.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土地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当该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次承租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其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79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9期(总第313期)

8.滥伐林木的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树木修复生态的,可对其从轻处罚——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伊敏·萨衣木滥伐林木案
【案例要旨】滥伐林木类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按受损林木倍数补种树木用于生态修复的,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0期(总第314期)

9.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此,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需要审查的内容是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对技术方案所利用的自然规律是否进行了清楚地阐述和限定。二、行为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0期(总第314期)

10.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卫民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应符合租赁用途。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治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出租人如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

11.执行异议之诉中,采矿权在判决作出前已通过以物抵债裁定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采矿权时,不得执行的范围可以及于该以物抵债裁定书——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下甲介煤矿诉张学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支付定金后即变更采矿权人登记系兼并重组政策的要求,登记权利人仅支付定金未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应当知晓案外人系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对采矿权登记在登记权利人名下不产生信赖利益保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异议之诉中,采矿权在判决作出前已通过以物抵债裁定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当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采矿权时,如不涉及维护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安定性及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保护等问题,则不得执行的范围可以及于该以物抵债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予以撤销,并解除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4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

12.在车辆挂靠关系中,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项红敏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要旨】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

13.人民法院不得单独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卞飞非法经营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1期(总第315期)

14.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沙启英与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年第12期(总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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