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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胡杨5689 2023-03-08 发布于海南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有了证据,即使是后来发现的证据,在诉讼期间内,可以通过上诉或再审来纠正原判决,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掌握了证据,就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首先,什么是再审程序,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作为一种特别的审判程序的司法补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哪些情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而提起再审的当事人很多是依据上述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来申请再审的。

哪些证据才属于该项规定的“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属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该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综上,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新证据”的主要为符合下列情形的证据: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四、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而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能否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人不能依据该证据再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相应的权利,则申请人相应的合法权益将无法通过其他的诉讼途径得到维护的情况下,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就能够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如(2018)冀0602民再4号再审案件,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前述规定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该证据也系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为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该案最终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依法进行了改判。

  如果原审生效判决留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如生效判决中释明了若日后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可在有新的证据时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诉求的,则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就不能够作为“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而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当发现有了新的证据,该证据能否作为启动再审的“新证据”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具体如前所述。

如果对新证据的认定不能自行判断,应当选择专业律师代理。

证据的三性 :

证据对于每一起案件事实本真还原,对于维护相关受害者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是必须要通过审查的,没有经过查证核实的话,不能成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证据的三性: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一)什么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实本来的面目,而不是通过人的主观分析、推测或者直接判断出来的,甚至是人为伪造的。如果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有冲突,不符合常理逻辑的,即使不是伪造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这些方面查证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发现证据时的环境和情形是怎么样的;证据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要准确判断这是否为原件的复制品;查证提供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

是指证据和事实之间要有实质性的联系,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证据与事实之间具有多种联系,其中最普遍、最重要的联系是因果关系,这对于办案人员理清案件事实逻辑的关键因素。

与案件实际情况没有联系的则不能成为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的人格保证、受害者过去的行为、当事人类似的行为习惯等等,这些都属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三)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要经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并且是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所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内容包括: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呈现;获取证据的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况。

哪一方掌握了有力的证据,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事件的真实性的,那一方就会有更大的胜诉机会。因此,要想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原、被告得到公平的裁决,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三个原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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