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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只要操作适当,可以重复申请?有法律依据么?

 香名远 2023-03-08 发布于北京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很多人是不服的,按照正常的程序,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但是抗诉本身是很难的,很多人还是希望法院能将案件纠正,实际上,抗诉成功后,最后还是要回到法院来改判。

那么,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能不能有第二次机会申请再审呢?依据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了减少程序的重复性、反复性,如果法院的驳回裁定已经生效,那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就被消耗殆尽,如果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请再审,那么法院肯定不会重新受理审查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以不同的理由再次申请再审,那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该条虽然明确规定,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能受理,但是并未规定,不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不能作为再审案件。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以不同的理由的再次申请再审的,应当可以认定为新的再审之诉,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院再次受理有不同理由的再审申请,并没有什么不当,实际上也有这样的判例。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当事人对案件的理解,以及新证据的出现,都在不断变化中,在再审时效内允许重新申请再审,合情合理。当然,实际操作起来,没有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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