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篇文章里同大家探讨了针对被告人发问的开场白,现在简要探讨一下针对其他出庭作证的人员的发问原则。 【针对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出庭人员进行发问】 1、其他同案被告人 在今后的文章中,我会详细阐述如何对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这里仅就几个原则性问题概括探讨。 第一点:我们应该消除发问对象的戒备心理。要先向他介绍自己是第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必要的话直接明确告知他,我有三个或者五个问题要对你发问。直接告知问题数量的做法,就会降低他的紧张感,并且让他自己所要经历的“煎熬”有一个大概的心理预期。我一般会这样说:“某某某,我有三方面(或者三组)问题要对你发问,请你听清楚我的问题后在回答......”强调“三方面”或“三组”的原因,是有些法官也单纯的以为三个问题就只是三句话。但我们辩护律师必须把每个问题拆分成几个细节,来逐层次进行深入探寻。这才有利于对事实真相的挖掘。 第二点:尽量不要试图通过发问的方式,来证明被发问人要承担共同犯罪中的主要责任。那样不仅会激化被告人相互之间的矛盾,也会导致辩护人相互之间产生敌对情绪。如果确实需要证明被发问人比自己的当事人要承担更多责任,也要内心等到质证阶段,通过针对具体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来解决。避重就轻是人的本能,在没有十足把握下,贸然尝试鲜有好的效果。 第三点:要尽量去弥补被发问人本人的代理律师,因经验不足所造成的疏漏。局限于当前的法治环境,很多律师不能做到专司一项法律领域,所谓的“万能律师”往往就是万万不能的律师。律师就像医生,分科就诊才是专业的表现。有些万金油律师缺乏对刑事辩护技能和技巧的专项研究。在法庭上要么充当第二公诉人:对自己的被告人不停地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追问被告人原本不愿意回答的问题;要么发问不当,让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遇到此类情况,我们就要借助发问的机会(有时候甚至要主动争取第二轮发问),帮助这些律师弥补过失。 比如,有被告人的律师问:“你说你在公司工作了两年,那陈某某和张某你是否认识?”被告人答不认识。然后这名律师就不再追问。这位律师提出的问题过于“宽泛”,致使被告人所给出的回答只能是一个开放式答案:“不认识”至于为什么不认识,这位律师去没有通过发问方式给被告人解释的机会。是这名被告人所说在公司工作两年的供述不真实?还是存在其他合理原因?反正一个人在公司工作两年都不认识其他员工,不是一个正常状态。这位律师的发问缺少了一个前置条件,那就是被告人在公司工作的这两年中,是否必然和陈某某、张某相识和相遇。他的问题会给法庭造成他当事人有可能撒谎的错误印象。该案中,轮到我发言的时候我替他进行了补救:“你们公司主营是对外销售,所有的业务人员是否都会到公司报道和上班?”他回答:“不会,很多人都只是领工资,而不用到单位报到。”我再问:“根据卷宗,你公司当时有12名员工,这些人你都认识吗?”他回答:“不认识,除了刚才说的陈某某和张某之外,半数以上的员工我都没见过面,只是听说公司有这么多人。”你看,我以提问的方式,给了这名被告人解释为什么在公司工作两年,但是并不认识陈某某和张某的合理原因。 2、针对被害人发问 在所有诉讼参与人中,被害人对辩护律师的敌视情绪最为严重。有三点注意事项建议着重考虑: 第一点:尽量不要把矛盾转嫁到辩护律师自己身上。让被害人错误的以为因为辩护律师的原因,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被害人一方在庭后对辩护律师人身攻击的情况并不鲜见。所以对被告人发问语气一定要友善。我会说:“你好,某某某,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现在由我向你进行提问。”这里,我向他强调了一个法庭程序问题,暗示他无论哪位律师辩护,也都要对他进行提问。 第二点:尽可能在他自己的询问笔录基础上提出质疑。比如:“您在某年某月某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中说......而在另一份笔录上您却说......到底哪一份为准?为什么会出现两份内容相冲突的陈述?”或者“证人某某在一份笔录中所陈述的案发经过,和你的回答存在严重矛盾,而且他所说的话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您还坚持刚才的回答吗?” 第三点:如果确信被害人所做证言是虚假的,那我们辩护人就不能瞻前顾后担心个人安危。该穷追猛打的时候也绝不能心软。 (参见我的文章:以诘问被害人的方式破解冤案) 3、针对证人发问 通常情况下,证人可能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士。他们只是恰巧目击了案发经过。这种情况下他们的陈述一般会接近事实真相。当然也有例外,否则我们也就没必要对其发问了。证人到庭的情况下,发问的重心是围绕他的诚实度以及感知能力。通过诘问证人导致证言无效,从而判决被告无罪的经典案例,首推林肯做律师时著名的“月光案”。 4、针对鉴定人发问 对鉴定人的发问可以围绕一下三个重点环节展开: 第一点:其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鉴定的资质; 第二点:鉴定过程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该出现场的有没有出现场、该做模拟实验的有没有做模拟实验、该在特定环境和场所内进行的检验有没有严格遵守; 第三点:检材和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5、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发问 侦查人员到庭接受质询,目前尚不具有普遍性。虽然最高法院2019年曾就《关于提高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率的建议》作出专门答复。但审判实践中具体落实存在较大阻力。特别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把审讯录音录像最为必须提交的证据。导致排除非法证据的概然律变得更加渺茫。这一方面还需要我们辩护律师共同努力去推动。 如果认可我的文章 请点击'在看'和'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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