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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并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见喜图书馆 2023-03-09 发布于山西

一、黄建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古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古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2014年08月18日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人黄建新辩护人所提控方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2870764.16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黄建新关于只诈骗约20元的辩解意见。

经查,控方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2870764.16元的主要证据就是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根据被告人黄建新3家电器店申报的税款,计算出其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销售电器的金额为1104715.74元,假定所有销售的家电均属于享受的国家家电下乡13%补贴的电器,从而推算出应享受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143613.16元,把被告人黄建新实际领取的补贴款3014377.21元减去应得补贴款143613.16元就是认定被告人黄建新诈骗的金额2870764.16元。

该审计报告不仅不是司法会计鉴定,依法不能作为案件的鉴定结论,而且没有考虑被告人黄建新偷漏纳税部分和实际补贴情况,没有结合证人证言和申报审批材料,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控方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金额不能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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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运盐检刑二刑不诉〔2018〕35号

侦查机关对崔某某、吴某某诈骗王某某的股权未作司法会计鉴定。我院于2018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补充完毕后移送我院,并对诈骗的股权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认定60%的股权价值为27958994.65元,未按我院要求作司法会计鉴定。我院于2018年9月13日将此案移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交办我院,市人民检察院晋运检公诉交诉(2018)37号交办案件通知书认为:“本案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

我院于2018年11月12日检察委员会研究此案认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伙同吴某某共谋骗取股权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三、彭建红贪污、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文中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2014年07月07日

裁判要旨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彭建红非法占有的工程款778113.84元应认定为其贪污数额的意见,抗诉机关只提供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未能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该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贪污数额的定案依据,故抗诉机关认为彭建红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汇编人:平民律师付士峰

标题:《审计报告并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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