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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振鹤:历史上行政区划的等第变迁

 梦想童年594 2023-03-10 发布于江西

  在同一层级的行政区划中,由于有幅员大小的区别,有人口多寡的不同,有赋税数量的差异,还有行政事务繁简易难的高下,以至地位重要与否的分别,因此,历史上每个朝代都依据各自的标准将行政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等第。本文打算对历史上政区等第的变迁过程作一番简要的分析,并希望能够通过历史的回顾,而对今日政区的分等有参考作用。在政区分等中,县级政区的分等最有重要意义,因此先从这一方面说起。

  一、县级政区的等第

  作为基层政区的县从秦汉时代开始便有等第之分。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秦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说明当时的县以10000户为界限,分为大小二级,大县的长官称令,小县称长,这一制度由西汉所继承。

  《续汉书·百官志》又说:“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这里东汉制度又稍有不同,万户以上仍是大县,万户以下似分两等,或可分为次县和小县。

  从理论上来说,上述分等的标准表明,秦汉两代县的等第是以该县户口的多寡来划分的,但是实际上其中又有许多例外情况。譬如,边境上的县等第偏高,数百户就可以置县令,当大县看待,这是地位重要的缘故;经济发达区域的县等第则偏低,河南南阳一带土地肥沃,人口密集,四五万户的县也只置县长;江南七郡虽户口不少,但其中只有临湘(今长沙)、南昌、吴(今苏州)三县置令。更有一些特例,如分封给贵族的邑,虽小也可置令。东汉桓帝时以当南郡阳安封给女儿为汤沐邑,于是该邑长官称令,公主死后,阳安令复降为长。汉代的县级政区有县、道、邑、侯国四种,侯国的长官称相,地位等同于县令。

  可见县的等第不完全以户口的多少来划分,也与其地位、重要性、职务繁简以及所处的地域经济水平有关。

  汉代户口繁盛,据《汉书》记载,在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时,已有12233062户,当时县的总数大致为1578县,平均每县有7708户。因此可以10000户作为划分县等的标准。但是在经过汉末大乱三国纷争之后,人口数量大大减少,西晋户口不过2459840户,只及西汉的五分之一,而县数犹有1232,平均每县仅约2000户而已。因此县的分等标准大大降低,以300户,300户以上,500户以上,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上分成六等。

  魏晋以降各朝都沿袭秦汉制度,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晋令云:“县千户以上,州、郡治五百户以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可见郡县虽分六等,但可归为两阶,千户以上即为大县,千户以下则为小县,与汉代相比,分县的标准户数竟降低到十分之一。而作为州治和郡治的县因地位重要,500户以上已算大县,可以置令。

  东晋南朝以后,置令标准更加降低。据《宋书·地理志》载,刘宋一千数百县中,只有78县置长,160县为国,置相,其余千县均置县令。有些地区的县只有数十百余户,竟然也置县令。足见以令长作为大小县标志的做法,在经过六七百年以后已逐渐走上末路,需要有另外一种新原则来进行分等。所以陈世已不见县长之称,而是分县为两等,5000户以上的县令、相秩1000石,位八品;5000户以下的县令、相秩600石,位九品。

  北朝县的分等情况不甚明白,虽然《魏书·官氏志》载:“皇始元年(396)始建曹省。……外籍则刺史、太守、令、长以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但史传当中所见皆任县令,可见北魏时县令之授已滥,也不作为大县的标志了。但大小县的概念仍然存在,因为北魏的分封制还有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的记载。然而大小县的标准已不清楚,只知此时县的等第是以上中下三等来划分。后来的北齐更加细分为九等,即上中下三等之中每等又各分为三等,但分等的标准亦史无明言。只有北周制度比较明确,乃以人口数量为准:户7000以上、户4000以上、户2000以上、户500以上及不满500分为五等。

  东汉开始,除以县的户数多寡分等外,还将首都所在县的等第明确地放在所有县之上。因此洛阳令(以及京兆尹、右扶风的大县令)比其他所有县令的地位要高。后来北魏的洛阳,北齐的邺、临漳、成安(三县同城),北周的长安、万年(两县同城),陈的建康等县的地位也都在诸县之上。

  隋初,州郡县三级都分为九等。后来罢郡,以州统县,仍各为九等。隋文帝后期又改九等州县为上、中、中下、下凡四等。隋炀帝罢州置郡,又重新划定分等标准:将首都和陪都所在的大兴、长安、洛阳、河南四县置于全国诸县之首,号称京县;其他各县则“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级”。所谓“闲剧”乃指行政事务的繁简,“冲要”当指地理位置的特征。说明此时分等标准已不纯以户口多寡为据。虽然这种情况汉代已见端倪,却到隋代才作明确规定。但是究竟具体如何按闲剧与冲要来分等,今天仍不清楚。不过有一点必须一提,虽然南北朝后期,县长已几乎不见。但据史载,梁代仍有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的规定。隋代虽然没有规定,但实际上仍有县令长之别①。

  唐代开始,县令长的分别正式取消,县的长官一律称令。县的分等标准也明确规定为地位、户口与地理条件的综合,以之分全国的县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京都所在之县为赤县。唐代首都为西京,辖长安、万年二县;陪都一为东京,辖洛阳、河南二县;二为北京,辖太原、晋阳二县;这六县都称为赤县,也称京县。首都及陪都所在的京兆府,河南府及太原府的其他82个属县称为畿县,所以后来靠近首都的地方就俗称为近畿。赤、畿以外的所有县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即地理环境的优劣)等标准为据而划分为望、紧、上、中、下五等。以开元二十八年(740)为准,共有望县78,紧县111,上县446,中县296,下县554。

  赤、畿两等县带有卫戍性质,尤其赤县地位崇高,所以数量有时有点弹性。如河东道文水县为武则天故里,改为武兴县,并与太原、晋阳同为京县。唐中宗复辟以后,依旧为文水县,京县地位也自然撤消。望、紧两等县带有冲繁性质,表示地理位置重要而又事务繁剧,所以数量不是太多。

  上、中、下三等则以户口为标准划定。唐初武德年间5000户以上为上等,2000户以上为中等,1000户以下为下等。到了开元天宝之际,唐朝臻于极盛,户口繁多。因此分等标准也随之提高。开元十八年定6000户以上为上县,3000户以上为中县,不满2000户为下县②。

  唐后期,情况有些变化。赤县数目有所扩大,又增加了次赤,次畿的等第。如安史之乱起,朝野上下一片惊慌,出现了“三川北虏乱如麻,四海南奔似永嘉”的局面,当时人大多以为西晋末年景象将重现,因而南方地位再度提高。唐玄宗南走成都府,其子肃宗即位之翌年即以成都为南京,成都地位升为次赤,成都府其他属县皆为次畿。三年后罢南京,又号江陵府为南都,江陵县也升为次赤,江陵府其他县同样也升为次畿。

  宋代县的分等名称沿袭唐代而来,宋太祖建隆元年(960)虽“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但实际上稍有不同,那就是望、紧之分也以户口为准,即4000户以上为望,3000户以上为紧,2000户以上为上,1000户以上为中,不满1000户为中下,500户以下为下③。

  到了元代,县的分等原则发生较大变化。元代初年仅仅进行了省并州县的工作,尚未对政区实行分等。到至元三年(1266)才规定长江以北州县,6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不及2000户者为下县。于是前代赤畿望紧的名目一概废去,恢复纯以户口多寡为定的原则,而且又仅分上中下三等,回到北朝初期的模样。当是时,江淮以南广大地区尚在南宋王朝统治之下。十几年后,南宋灭亡,于是同样又将江淮以南诸县分为上中下三等。只是分等标准另外制定,以30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0户以上为中县,10000户以下为下县。这样一来,南北等第相同的县,户口之差竟达五倍之巨,其时南方经济的发达,户口的殷实由此可见一斑。由于南北户口差距太大,元代的分等办法显然不很完善。

  明代以后,一改按户口分等的办法,而以缴纳钱粮的数额来分等。明初吴元年定县三等:粮100000石以下为上县,60000石以下为中县,30000石以下为下县(《明史·职官志》)。本来县有差等,官有品级,上、中、下三等县的知县分别为从六品、正七品和从七品。后来全部改为正七品,后人谑称知县为七品芝麻官就是这个道理。早在三国时期,曹魏定九品中正制,就分县令长为三级,分别为六品、七品和八品。到明代才统一为七品,其间相隔已有千年。自秦汉分大小县,县令长地位与县的等第一直存在对应的关系,至此时两者才完全脱钩。

  明代除了简单的上中下三等分法,还开始出现以繁简之例为府州县分等,这一新分等法从出现端倪到逐渐成形以至全面采用,贯穿了明清两代,延续了五个半世纪之久。《明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壬申条已经有“繁简之例”出现。所谓“事繁”的行政区划是:田粮150000石以上的府,70000石以上的州,30000石以上的县,以及王府与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的所在地,马队的驻屯所,驿道的枢纽,边境的要冲,首都的官署等。“事简”的行划区划是:田粮150000石以下的府,70000石以下的州,30000石以下的县以及偏僻的地方。这种繁简的分法是比较简单的。到嘉靖末年,随着对地方官管理的深入,繁简二字已不足以表示郡情、县情的差异,于是出现了在清代广泛应用的冲、繁、疲、难四字考语的端倪,这一点对于亲民的县缺(缺即职位)最为重要。

  繁简二字的复杂化出现在嘉靖四十年浙江布政使胡松刊补的《广舆图》中,图上所标明的繁有上、中(冲)、下,简也有上、中、下各三等,但没有繁简的具体说明。隆庆元年,在吏部尚书杨博的《议天下郡县繁简疏》(《皇明奏疏类钞》卷四十)中,则提到当时“将天下府州县大小繁简冲僻难易细加重访,逐一品第”之事,冲繁疲难四字尚未定型。直到清代雍正六年三月广西布政使郭鉷的奏疏中,才具体定下四字的标准,那就是:“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宫中档雍正朝奏摺》)。”这以后,四字考语就正式成为府州县分等的标准。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县为“最要”或“要”缺,一字或无字的县称为“简”缺,三字(有冲繁难、冲疲难、繁疲难三种)为“要”缺,二字(有冲繁、繁难、繁疲、疲难、冲难、冲疲六种)为“要”缺或“中”缺。

  以冲繁疲难分等方法的采用,是再次把县的事务繁简,位置冲要作为分等的依据,并和治理难易,税粮多寡一起简化成四个字的考语。县的等第高,字数就多,反之,字数就少。

  从简单的大小县发展到复杂的冲繁疲难四字考语,说明中央政府对县一级政区的管理水平越来越高,控制越来越严。到清朝吏部任命知县完全根据该县是四字、三字、二字、一字或无字的不同来分派。综观两千年分等标准的变迁,有几个回合的反复,从秦到南北朝主要以户口分等,上中下三等或从上上到下下的九等分法,不过是大小县的明细化而已。隋唐至宋在户口之外又加上政治等因素,元明则回到纯粹的经济因素。清代则是前朝各种标准的综合。

  二、统县政区和高层政区的分等

  这两级政区的分等不如县级政区重要,尤其高层政区一般不分等。但统县政区的分等还是有可议论之处。

  秦郡是否分等,历史上没有明确记载。据《汉书·元帝纪》,汉郡则以120000户上下为准来区分大小郡。按照这个标准,西汉末年的103个郡国当中,有38个郡国是大郡,占三分之一强。户口标准以外,秦汉首都所在郡地位崇高,而且名称特别,以其长官职称命名,所以秦称内史,汉称尹。西汉首都在京兆尹,附近两郡为左冯翊、右扶风,合称三辅。东汉首都则在河南尹,地位都在诸郡之上。根据事务的繁剧,汉代有剧郡之称,但似无量化的标准。三国魏明帝即位下诏曰:“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三国志·魏书·王观传》)。”则当时郡县似在户口之外,又依事务另分为三等,剧郡剧县于劳役稍有减免。

  魏晋南北朝的郡承西汉而来,首都所在郡亦称尹,地位也在他郡之上。魏晋承东汉都洛阳,地在河南尹。东晋南朝都建康(今南京),建康所在之丹阳郡也改称丹阳尹。十六国北朝也称京师所在郡的太守为尹,视该郡地位最上。前秦都长安,便有京兆尹;北魏先都于代(今大同),称代尹,迁都洛阳后,又有河南尹,此后东魏都邺(今安阳北),邺所在之魏郡改称魏尹,北齐又改名清都尹。

  除去首都所在郡以外,其他郡在南北朝之末,也开始有分等之举。北齐将其分为九等,如县制,但不明其标准。北周则以户口分成五等,即1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5000户以上,1000户以上和1000户以下,与县五等相类。南朝陈代又有特例,在丹阳尹之后,会稽、吴郡与吴兴三郡地位也在诸郡之上。其他郡国则以万户以上或以下别为二等。

  隋后期统县的郡分上中下三等,但未见分等依据。唐代的州明确区别等第。唐初纯粹以户口作标准,定30000户以上为上州,20000户以上为中州,不满20000户为下州。与县相似,随着人口的增殖,至开元十八年将上州、中州的标准分别提高到40000户与25000户以上。同时又以地理位置作为分等的另一依据,在上州之上又设辅、雄、望、紧四等州,即以近畿之州同、华、岐、蒲为四辅(近京兆府),郑、陕、汴、绛、怀、魏为六雄(近河南府),另外又有十望、十紧之分。辅雄望紧只是地理位置的特殊,其人口数量不一定多,经济实力不一定雄厚,所以这些州与按人口分为上中下三等州的关系,又另有规定,即:“其六雄十望州,三辅等及别敕同上州。”所以唐代州的分等其实分为两个系列,辅雄望紧属于政治标准,而上中下则是经济标准。此外又规定“缘边州30000户以上为上州,20000户以上为中州;其亲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升为上州,王去后仍旧”。这一项规定则是以军事标准和长官的地位来取代经济标准。

  当然在辅雄望紧上中下之上还有特别的一等,即首都和陪都所在的州,这些州从开元年间起,改称为府。最初只改雍州、洛阳为京兆府和河南府;后来又改蒲州为河中府,并州为太原府,这两府在唐代李氏的老根据地河东道。安史之乱以后,府又有所增加,岐州改凤翔府,梁州改兴元府,益州改成都府,荆州改江陵府,都是皇帝驻跸过或是一度当过陪都的地方。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的老规矩,特例变成常例,个别成为一般,越变越滥,到宋代府数增加到三四十个,明代则全部以府作为统县政区的通名了。

  州的等第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常有波动,如紧州后来增加很多,已经不止十紧。蒲州先为六雄之一,后来升为四辅,再升为河中府,其六雄之缺就由相邻之绛州递补。岐州先为四辅之一,后来也升为凤翔府。上中下诸州也要随户口而有所变动,在天宝年间有上州109,中州29,下州189。下州几乎都在边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如前述岭南道70余州,除广州、桂林、安南都护府外,悉为下州。

  宋代统县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种,府是地位较高的州,州则如唐制也有辅雄望紧上中下的等第。军在唐本为戍边之军事组织之一种,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在宋代,军则成为一级政区,可辖县,地位同下州。监本为开采、冶炼矿藏的管理机构,入宋亦成为政区之一种,或等同于县,或可领县,地位也同下州。

  宋代除首都陪都外,皇帝出生地或登基以前担任官职或作为封地的州,也都升为府,因此府的数目大增,也与州有同样的等第之别。但还有少数的府地位特别崇高,位在诸府之上,不列等。如作为东、南、西、北四京的开封、应天、河南、大名四府。比四京地位稍低还有所谓次府,如前朝的成都、江陵、凤翔、兴元等府在宋都为次府。

  在府州等第之外,宋代统县政区还有另一套级别常使人觉得目眩。那就是《宋史·地理志》在每个州府名称下面,都列有或节度或团练或防御或军事四种不同的标识。这四种州分别有挂名的长官节度使、团练使、防御史和刺史,但实际上并不到任。这些虚衔只是表明武将逐级升转的次序,军事州的刺史级别最低,然后逐级提升。如任命某人为某州团练使,并不表明该人必须到某州任职,而只是一项荣誉而已,若改任他为另一州节度使,则表明荣誉又上升一级。最高的节度州还有军额,往往别称为某某军节度。如湖北鄂州即为武昌军节度。军额或军号多从唐后期及五代沿袭而来,也有宋代新创。后人不明白作为府州军监的军与节度州的军额的不同,常常闹出些笑话,甚至连历史学者也难免失误④。

  元代的州与县一样在至元三年开始分等,定江北诸州15000户以上为上州,6000户以上者为中州,6000户以下为下州。亡南宋以后又定江南诸州三等,分别为5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上和30000户以下。元代不但把户口当作州县两级各自的划等标准,甚至还作为州县统一的划等依据。换句话说,县的户数达到与州的户数相当时就要升格为州。若某县户口已接近30000户就可升为下州。因此至元二十年时升县为州的就有44个(但路、府所治的县户数再多也不升为州)。

  这种情况是元代的特例。过去政区的分等是各个层级内部的差别,不同层级之间不相混淆。尽管县的户口可以超过某些州或某些郡,但县仍为县,不可能升为郡或州。如北周政区为州郡县三级制,就有5000户以下仍为州,1000户以下仍为郡,而7000户以上却还是县的情况。若县的户口过多,只能析置新县或以县置郡(在唐宋时是置州),但该郡或州一定要有属县。而元代却是由县直升为不辖县的州,表明政区级别的提高而已,于政区范围则毫无所动。

  元代升县为州的政策,一方面是提高县的级别,从另一方面看却是降低了州的地位。唐宋的州是统县政区,至少得领有一县者才能为州。元代开始,不领县的州比比皆是,在北方是由于户口的减少而省县入州;在南方则多数是升县为州。因此相当一部分州从此降为基层政区,与县同列。由于南方经济远比北方发达。四五万户的县不少,若按标准多应升为上州,于是元贞三年,又再度调整升州的标准,四五万户为下州,50000至100000户为中州,结果当年升中州者仍有28,升下州者有15。

  州在元代介乎基层政区与统县政区的两可之间。路、府则在统县政区与高层政区之际。元代的路只分两等;“至元二十年(1283)定十万户以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以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已不单纯以经济为依据。

  明初改元代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200000石以上为上府,200000石以下为中府,100000石以下为下府(《明史·职官志》)。另外,首都所在府自然位于诸府之上,甚至嘉靖皇帝的生父所封藩,不但升为承天府,并一度归属南直隶,而不属该府所在的湖广布政使司管辖。起初知府的品秩也依三等而分别为从三品、正四品和从四品,后来都一律改为正四品。清代的府则和县一样,也以冲、繁、疲、难四字而定。

  高层政区只有南北朝时候的州有等第之分,其他朝代皆不分等。而州的分等主要也是以地位分,也有以户口为据。先是两晋开始,有轻州、重州之别,但以何标准为据,于史厥文。

  州的地位差别在南朝陈时才有明确记载:

  第一等是扬州、南徐州、东扬州;

  第二等是荆、江、南兖、郢、湘、雍六州;

  第三等是豫、益、广、衡等州及青州领冀州,北兖、北徐等州,梁州领南秦州、司、南、梁、交、越、桂、霍、宁等州共十五州。

  其余诸州皆在第三等以下。扬州为第一等,因为首都建康所在。南徐州领吴郡、吴兴等郡,东扬州领会稽等郡,均为长江下游重地。第二等则是长江中游重镇。第三等是更次一级的边防要地,但其中所列之州多是梁代旧有,至陈朝多已失于北朝之手。

  其实陈代对州的分等,并非首创,梁代初年的二十三州都列其地位高下,以安排官职,据《梁书》分诸州为五品,以大小为牧守高下之差而定升降之等⑤。而据《南齐书》载“太祖(萧道成)领扬州牧南徐州刺史”,则州之分等似更早到刘宋时就已实行,故首都所在的扬州,其长官称牧,而南徐州则为刺史。北朝的州起初也不分等,至北齐才如郡县之例分为九等,分等依据也不详。北周时期诸州按户数分为五等,即30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5000户以上和5000户以下。五等州皆置刺史,品位没有高下。位在诸州之上的是雍州,长官为牧,因其为首都长安所在。

  隋代统一北方之初,三级制未废,州郡两级都各分九等。高层政区的分等至此为止。唐以后的高层政区,无论方镇(道)、路、行省皆未再行分等。

  三、政区分等的意义和作用

  政区的分等是为了了解国情,以便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各级政区中以县级政区最有必要分等,因为县是亲民单位,是直接管理户口,征收赋税的政府组织。户口的多寡,税收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中央的财政收入。因此将县按照一定标准区别其等第,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对国力国情的一项调查和统计,以作为施政的依据。

  统县政区是县级政区的集合,因此分等基本标准与县级政区相一致。只是由于统县政区地域较县为大,政治上地位较为重要,所以还要结合政治、军事、地理等因素进行分等。

  至于高层政区,则没有必要分等。高层政区亦非每个朝代都有,即使有也多半是由于不得已才设置,至如唐后期的方镇,有的还处于割据状态,何来全国统一的分等⑥?有的朝代的高层政区权力分散在几个机构中,如宋代与明代,分等显然没有意义。加之高层政区数目少,中央控制紧,情况一目了然,也没有必要分等。所以除南北朝后期外,高层政区都不分等。即使南朝梁陈两代,州的分等也纯粹是为了安排升转官员的目的。其分等原则是依州的地理位置和其他政治因素而列其高下,以便安插不同级别的官职。隋代后期取消这一陋规以后,历代高层政区再不分等。南北朝门阀制度森严,寒庶之分非常明确,因此与官员的九品中正制相对应,北朝的齐、隋也都有分州郡县三级各为九等的做法,但到隋重新一统宇内之后,这种做法就被抛弃了。

  二千年政区的分等标准是以经济因素为主并结合政治军事因素而定。户口是征税纳赋的依据,秦汉田租的征收,王侯的分封都是以户为单位,魏晋以后实行户调制,更是以户为单位征集的。所以元代以前分等的标准离不开户口数。农业社会里,人是最主要的生产力,所以户口的殷实和经济的发达是同一件事的两个侧面。因此以户口作为分等标准是经济因素的最好体现。但是由于赋役剥削越来越严重,逃避赋役的户口越来越多,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明代就改为以钱粮数为分等的依据。因为粮食的产量与土地数量(垦田数)相连系,户口可以逃而土地较难于隐瞒。

  分等的标准在经济因素之外,政治军事因素也有一定的重要性,这在上面已分别提到,不再赘述。

  政区分等的主要意义自然在于了解国情,如明代丘浚所说:“所以别疆域之广狭,人民之多寡,均科差之轻重也⑦。”但还有一项重要的作用是以此为据来决定该政区长官的级别,政府组织的规模,僚属的配备,以及行政经费的分配。古代中国是官僚政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官员的任免升迁、俸禄品位都有一套严格明细的规定,中朝外官莫不如此。政区的分等于是又可作为外官升黜的依据。到清代雍正年间,对地方官员的管理更加过细,冲繁疲难四字又成为挑选才具适当官员的标准。因为人才有长短,而州县事务有繁简,只有认真量定州县的等第,才能真正使长才之人能治理事繁之县,既充分发挥其才能,又不至于误事。

  各正史的《百官志》,往往有不同等第政区的组织规模和官员品俸具体规定的记载。如《隋书·百官志》记隋前期九等县的组织规模说:“县置令、丞、尉、正,……等员,合九十九人。”这是指上上县官员吏职的配备,然后以此为准,逐级减员:“上中县,减上上县吏属四人;上下县,减上中县五人;中上县,减上下县十人;中中县,减中上县五人;中下县,减中中县五人;下上县,减中下县十二人;下中县,减下上县六人;下下县,减下中县五人。”这样,我们就知道,隋前期最低等的县犹有吏员47人。

  又如俸禄的规定为:“刺史、太守、县令则以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县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六十石。”县令的品位则只以三等计,“上县令,为从六品,中县令为从七品,下县令为正八品。”其他朝代也莫不大同小异,如宋制,赤县或20000户以上县才置县丞,又主簿须1000户以上的县才得置,400户县仅设尉兼主簿事。元代的上县则置尹、丞、簿、尉各一人,中县不置丞,下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如果县不分等,则这些规定都失去基础。统县政区的情况也与县相似。

  所以行政区划分等的实际意义,一言以蔽之,仍是以经济因素为主要标准来体现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封建社会前期,户口的多寡就表示财赋的丰啬,同时户多也表明事繁,所以户口作为基本标准。后期两者脱钩,因此直接以税粮为据分等。但实际上行政事务的繁简易难只用人口财赋两项还不够说明,所以民国时期还加上面积的广狭这项指标。

  下面把主要朝代县级政区和统县政区的分等标准列成表,以概观其变化过程。

县级政区分等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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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县政区分等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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