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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谣言止于智者”--谣言的法律界定

 以法为剑 2023-03-10 发布于云南

背景事件提示

     10月1日,“海天味业回应酱油添加剂争议”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该舆论危机事发于9月末,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晒出了自己买的海天酱油,因内销和出口产品配料不一样,国内外执行“双标”添加剂的问题引发无数网友对酱油生产过程和食品安全的担忧。9月30日晚间,海天味业官方微博发布《严正声明》,表示对在网络上制造并且散播谣言,妖魔化食品添加剂,黑化中国食品安全,针对在事件中恶意造谣中伤海天品牌的恶意造谣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将追查到底10月5日凌晨,中国调味品协会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支持因舆情受到影响的调味品企业依法维权,追究网络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网络谣言如何定性

@谣言的概念     谣言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传媒,它存在的历史几乎和人类产生语言的历史一样漫长。治理网络谣言要从界定谣言开始。一般认为,谣言界定方法是:谣言就是广泛传播的不确定信息。其中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缺一不可。如果有确定性且被广泛传播,就不是谣言;如果它是不确定的,但是没有广泛传播,那也不是谣言。

@谣言的传播规律    谣言传播的强度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事件的重要性,二是事件的模糊性,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到了新媒体时代,在经典的谣言公式中,加入了事件的娱乐性。新媒体平台上,有时候网友转发一个谣言,仅是出于娱乐的需要。有的还加入了一个事件的推送力度,比如一个谣言信息经过意见领袖、专家之口或者网络大V的传播,让人觉得可信度会更强;还比如一些营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雇佣大量水军发布谣言信息,通过这样大力度的推动,加速谣言的传播。最后以公众的评判能力为制约因素。公众的评判能力越强,谣言的传播力度就会减弱。

@谣言法律界定

   “谣言”是生活用语,在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

     对于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两种规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的行为,客观上必须有发布、扩散的行为,如果仅仅是编造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及扩散,不构成此处的“散布”行为。散布谣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谎报虚假情况,并能够影响公共领域的信息。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对谣言的认定,一是信息“虚构、虚假、不真实”,二是内容“未经查证、与事实不符”。“虚假表明消息完全是编造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未经查证、与事实不符表明消息有某些真实的来源或基础,只是内容或细节上与事实不符,没有经过权威机构的证实。法律上及法院判例中并未对“谣言”的定义作出明确解释,主要依靠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裁量。而对于某些专业知识较强的领域,判定某件事是否造谣的机构若只是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权威性和正确性往往会让人质疑。

@法人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

      以散布网络谣言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及商业声誉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是否散布谣言)、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在本事件中,对于网络反映的内销和出口产品配料不一样,国内外执行“双标”添加剂的问题,因并不属于虚假信息,谈不上散布网络“谣言”。而对于声明中的说法,若有 “酱油致癌”、“吃酱油掉头发”、“坑害国人良心何在”等标签的造谣并进行传播散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品牌形象,那该言行确已构成对海天名誉权的侵害。

  结   语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人是真实的。对于网络谣言,不能仅仅依赖于有关部门的治理,这也关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判断。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谣言止于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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