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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认罪认罚的几个弊端,家属及当事人可要注意了

 qwdfmg 2023-03-1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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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第一,公诉机关可能会降低证明标准,把疑罪办成认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与否的标准,与审判阶段是一样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说综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道理,大家都知道;可是操作起来,就容易出偏差了。

在侦查阶段,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却批准逮捕了的情况,时不时存在。

甚至,有时候,承办检察官也看出问题了,可是侦查人员私下信誓旦旦表示,你先捕下来,我们会把证据链条完善下来,让你诉得出去的。

承办检察官信以为真,就批准逮捕了。然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承诺的证据还是连影子都没一个。

对于已经捕下来,却不构犯罪的案件,有的检察官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也有的检察官会利用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导地位,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然后表示会对你大幅度从宽处理。

当事人如果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知道自己行为性质,但觉得自己翻案无望,或者关了那么久,实在度日如年,唯一的愿望就是早点出来,就会同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到了审判阶段,大部分都是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庭审就是走个流程,办个手续,法官对实体问题不会给予过多的关注,当事人就这样违心的或者糊里糊涂的成为了一名犯罪分子。

第二,公诉机关可能会把"量刑协商"办成"量刑告知"。

前不久,最高检颁规定,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检的本意是倒逼检察官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可是由于音像视频的存在,却反而暴露出了这个程序过程是多么的不规范。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量刑协商那是不可能的,只有量刑告知。当事人要么是同意,要么是不同意,没有第三种选择。

我见过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事人在认罪认罚的时候,检察官明确表示,就是这个刑期了,你爱签不签,你如果不签,开庭时候,我建议的刑期就不是这个数了,而是××年,比这个多××年,当事人吓得心里直哆嗦,根本不敢问能不能再轻一点,就赶紧签了。

第三,有的值班律师形同虚设,就是一个花瓶。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必须有律师参与,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就是要为当事人指派值班律师。

刑事诉讼法关于指派值班律师的规定,本意是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是操作起来,好像没有什么效果。

我见过好几个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视频,律师都是消极对待,随便应付一下而已。

最离谱的是,有一个视频中的值班律师,在整个过程一句话都没说过,全程都在低天看手机。

另外几个视频的值班律师确实说过几句话,但不是为当事人说话,而是在为检察官说话,大概内容就是建议的刑期很合理,你别浪费机会,赶快签了。

第四,有没有从宽,从宽了多少,可能检察官自己也不知道。

不可否认,经过检察官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的过滤,大部分当事人都是罪名成立的。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时候,大部分的当事人都得到了相应的从宽处理。

问题是,从宽了多少,这个幅度合情合理合法吗?

绝大部分当事人估计是一片空白。

甚至检察官自己也不大知道,尤其是一些没有列入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我见过一个涉嫌虚开增值税款200余万的当事人投案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刑期仅比同案犯少了半年,亏大了。

第五,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让案件可以繁简分流,让检察官及法官可以腾出时间,集中精力去办那些不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实挺有意义。

可是这个程序的开展,是以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为条件的。

一旦认罪,就意味着认可检察官认定的事实;一旦认罚,就意味着认可检察官建议刑期,并且同意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单人单案的话,法官半小时就庭审结束了,还有什么好辩?

因此,在认罪认罚的时候,争取到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刑期就极端重要了。在这最关键的一刻,当事人必须擦亮自己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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