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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借贷 | 民间借贷中关于违约金的十一个问题汇总(含上限、种类、调减)

 隐遁B 2023-03-12 发布于广东

  1、什么是违约金?

  2、所有违约都会触发违约金吗?

  3、可以约定多种违约金吗?

  4、违约金有上限吗?

  5、违约金可以和罚息共同适用(合并计算)吗?

  6、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7、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可以事后主张吗?

  8、担保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9、违约金能否适用《民法典》抵销的规定?

  10、预先放弃调减过高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11、多交的违约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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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九)),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触发违约金条款的行为就是逾期还款

  具体的违约金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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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违约都会触发违约金吗?

  不是。适用违约金的前提是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而合同只约定了违约条款,没有约定以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没有触发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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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多种违约金吗?

  可以。最典型的莫过于借贷合同中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是补偿预期利息损失的,逾期违约金是补偿逾期资金占用损失的。

  但需要牢记,不管约定几种违约金,都不能超过违约金的上限!上限是多少?下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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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有上限吗?

  有。现阶段的上限是LPR(银行间贷款利率)的4倍,这点不同于通常认识的“造成损失的30%”。很多朋友都听说过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LPR的4倍,但不了解违约金也有这个上限,这里有个好玩的逻辑: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是LPR的4倍,如果放任违约金可以突破LPR4倍,债务一旦违约(主动违约或被动违约)并触发违约金条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另外,LPR是浮动的,每月发布一次,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到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看(路径:首页-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政策)
  违约金上限的法律规定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点在金融借贷场景下也是相同的逻辑,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违约金可以和罚息共同适用(合并计算)吗?

  可以。见上面一条的内容,加总之后也不能超过LPR4倍的上限。

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违约金,损失怎么办?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啊?(见笔者另一篇文章:《民间借贷|未约定的逾期利息能否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可以事后主张吗?

  不可以。违约金的适用只能在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事后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担保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可能无效(原理是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之前这个问题有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印发后司法实务趋于统一。
  《九民纪要》第55条规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违约金能否适用《民法典》抵销的规定?

  可以。《九民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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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放弃调减过高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超出LPR4倍部分的放弃调减约定法律不予支持。因为民间借贷类案件里甚少出现放弃调减违约金这种约定(这类约定多见于商事合作中),笔者查询了一下判例,只查到了债权人主动提出调减至LPR4倍的,并没有看到法官主动适用法律的判例。
  根据法律适用逻辑,如果允许双方约定预先放弃调减过高违约金,诉讼时债务人没有提出请求调减,法官又不能主动适用法律调减,那么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不又形同虚设了嘛,这亦违反《九民纪要》的纪要精神。从这个角度,笔者查询到的债权人主动提出调减至LPR4倍的判例不排除有法官或律师对债权人进行了释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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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的违约金怎么办?

  需要具体判断,可能的情况包括:抵本金、要求返还和无法追回。需要具体判断的是:需要辨明多交部分偿还的到底是利息、罚息还是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和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和指定,是有法定抵充顺序的。债务人认为支付的是违约金,实际抵充的可能是罚息,因违约金是法定抵充最后的顺位。只有确定了多交部分抵充的性质才能针对性的提出救济方法,通常而言,在借款本金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多交部分可以要求折抵本金;借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多交部分如果抵充的是利息或罚息,则存在要求对方返还的可能;抵充的如果是违约金,这种情况较为不利,笔者尚未查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支持返还多交违约金的判例,当然,这也可能是还款抵充违约金的机会较少的原因。
  对自己是否多支付了违约金、多支付的违约金能否要求返还存疑的朋友可以联系笔者沟通,以确定个人权益是否受损及是否有合理的救济手段。(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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