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一、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应用指南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只有当居民企业通过转让股权获取资本利得收益时,该笔资产转让利得才产生 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 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当投资方改变其持有投资意图拟对外出售时,不再符合上述条件,应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 二、不同情况分析 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企业拟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 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 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被投资企业股权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股权,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如果公司将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 合伙企业一般是被作为一个平台,设立时有特殊目的,存在的期限都比较短,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将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差异,不满足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实务中,一般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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