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了解到,电信运营商A近期推出了5G相关的套餐,玛丽决定去现场看看。在A公司,玛丽看中一款价值6399元的新款5G手机。A公司针对这款手机刚好在做活动,因此给玛丽做了这样的推荐:只要承诺参加为期2年的5G套餐,每月承诺话费198元(2年话费合计198*24 = 4752元),就可以以5169元的优惠价购买这款手机,而办一个同样的5G流量套餐的价格也是每月198元。所以乍一看,肯定办5G套餐划算。但198元/月的套餐包含60G国内流量和1000分钟国内语音通话服务,如果玛丽不需要这么高的权益,应不应该办理该套餐呢? 如果玛丽平时话费小于147元/月(198 -(6399-5169)/24),那相比于该套餐,还不如用原价买手机,并办理一个低于147元/月的合适套餐。事实上,玛丽平时每月话费开销一般都超过200元,而且这个活动的流量套餐也不错,于是决定参加这个活动享受优惠价。玛丽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 A公司如何确认该合同收入呢?是否应该在收到钱时一次确认收入? 手机和5G套餐可以明确区分1,因此,应该分别确认收入。 A公司将在手机给客户时一次性确认手机销售收入5,655元,而5G套餐的电信服务收入将在合同期间24个月内每月确认收入约178元(4,266/24)。玛丽可单独从手机本身获益,也可将手机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的5G套餐结合使用,反过来也一样;同时:(ii) 手机和5G套餐相互之间都没有对另一项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iii) 手机和5G套餐相互之间并非高度关联(A公司可以单独出售手机或者单独提供5G套餐服务)。因此,手机和5G套餐可以明确区分,构成两个单项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A公司基于手机和5G套餐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9,921 (5,169 + 198*24) 分摊至手机和5G套餐。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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