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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署任有多种方式,各有差异,其中“署”的表述较为混乱|巡抚|署任|署理|雍正|顺治

 文化龙乡 2023-03-14 发布于河南

天下治权始于州县,州县是清朝地方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元。州县官为亲民之官,其选任、管理与州县的社会治理成效密切相关。清代州县官有正任和署任之别,署官是清代州县官群体的重要构成部分。

古代官员缺位,由他官员临时代理,汉代称“行”,唐宋称“摄”,明清称“署”。清代的署任制度是在承袭明代“署某职事”的基础上,经历朝不断完善而形成。

署任广泛存在于清代各部院、八旗各营、派驻大臣、督抚大员及州县各级官员任用中,与正任、实授相对,是为官员因事因病离任或出缺而导致权力出现真空时,择员临时性代职或试职的制度。

署任是清代重要的官员任用制度,其施行保证了官缺始终有员行使职权,起到“权其乏”的作用。

从“署某职事”到“署某职”

一、明代“署某职事”

明代官员任用中存在与正任、实授相对的署职。如明孝宗继位后大赦天下,令“内外文职官员署职试职悉与实授”,可见署职与实授不同。

明代官员署职通常分两种情形,一则在官员因事因病离任或出缺而致使官缺无人时,另择他员暂为代替处理政务或印务。官员为代理所署官职政务或印务而署职,其署缺行为及署任后的官职称“署某事”或“署某职事”。优异或时限历满之署事官可实授。

二为制度性的试职,明太祖曾将功臣之子孙五百十一人,授指挥千百户有差,然“上又恐其年少未更事,令于在京直隶卫所署事以试之”。可见署可用于检测预任命之员能否称职,初任及经历尚浅之员先令其署职,后奏请实授或另升。

对署事不力者,着力惩处,太祖时朝议考核署事官员监生等第。明朝署事具有暂代和试职双层含义。

二、清初“署”运用的混乱

清初承袭了明代的署事之制,顺治以前文武官员任用中仍以“署某职事”来代指员缺时的暂理,如太宗时旧明道员马思恭因事革巡抚职为民,“以郎中贾维钥代署巡抚事”即为一例。顺治时期,“署某职事”与“署某职”交换替用的情况较为常见。清初文武官员中“署某职事”和“署某职”可交换替用。“署某职”同“署某职事”一样,均可表示官员缺位时的临时代职。

顺治时期,表员缺时的暂补,除使用“署某职事”“署某职”外,开始采用“委署”一词。委署,即为委员署理,在官员因事因病离任或出缺时实行,如“旧例府州县正官入觐,势必委署”,是为州县官朝觐时的委署。

顺治朝“署某职事”“署某职”“委署某职”均有暂理之意,均为官员署任时的官称,三者可交换使用。然“署某职”又在武官官衔中广泛使用,“委署”又表示委任署官的行为,因而顺治时期,“署”的运用较为混乱。

三、康熙以后对“署”的规正

康熙上台伊始,就有御史何可化上奏“武弁当照文职定衔,不宜再加署字”,此为对官员任用中“署”运用的混乱,进行规正的尝试。武职按文职定衔,官衔中不再有署字,意图使署成为员缺时暂补的专称。

然直到雍正朝,署在武官官衔中运用仍旧存在,可见“署”在康熙、雍正时期的使用仍旧混乱。康熙朝针对此种情况,在表述代理暂代官职时,除了继续沿用“署”之外,开始广泛使用明朝以及顺治时期已存在但使用较少的署理,与“署某职事” “署某职”“委署某职”一起使用,代指除正任外的署任。

署理也有两种用法,即为署理某职印务或事物,或为署理某职。康熙、雍正时期署或署理某职事务或印务的写法逐渐减少,到乾隆朝,基本开始以“署某职”、“署理某职”、“兼署某职”来表示员缺时的暂代。

此种情况的出现,反应了从署任制度从“署事”到“署职”的变化,意味着明代临时性的暂代政事,到清代时成为常制,署员亦日渐变为除正任官外的清代官员另一重要群体。

署任相关表述辩异

一、署

清代的署,是对明代“署某职事”的承袭,清代官私文献中署某职的记载十分常见。署,《中国官制大辞典》解释为“官员任用类别之一,与摄相近,是暂时署理的一种委任”。署职与实任有别。清初以来,“署某职事”逐渐与“署某职”混用,署成为清代一重要的官员任用方式。

署一般是由同级或下级署理上级,除捐纳、候补等品衔高但无实缺人员有高衔署低衔的情况,如以候补道员、同知署州县官,实任或实缺官不见上级署下级之例。上级职权大于下级,官员因病因事离任或出缺需人暂署,断无上级交接职务,去代理下级政务之理。

综上可见,署即为官员因事离任或出缺而导致权力真空时的择员临时代职或试职,“署某职”为官员署缺时之官称,“署”置于某职之前,是为官名前的修饰语,表示官员之署员身份。署缺人员应以所署之官为重,署官须由候补候选人员充任,或现任人员离任署缺。

二、兼署

清代官员任用亦常见兼署现象。兼署即为兼摄,最初与兼、兼管、兼理等词混用。常见于督抚之间、部院大臣、侍郎、各驻防将军以及八旗各正副都统间,乾隆朝前基层文官间亦有兼署现象。

乾隆朝屡令严禁微员间的兼署,曾就教职兼职谕令“此等司铎微员,两任岂能兼顾”。因而地方州县官缺出时,不令实缺州县官兼署,而实行实缺人员调署或分发人员赴省委署之制。兼署即为官员因事离任,其职位由品级相近或职权相近之员兼摄兼理之意,兼署不离本任,是为一员兼顾两职,与署不同。

三、委署

顺治时期,表员缺时的暂补,除使用“署某职事”“署某职”外,开始采用“委署”一词。委署,即为委员署理,在官员因事因病离任或出缺时实行,如“旧例府州县正官入觐,势必委署”,是为州县官朝觐时的委署。

康熙时期,“委署某职”作为官员署任时的官称的用法仍旧存在,与“署某职”“署理某职”一起表官员署任时的官职。“委署某职”在武官中的运用较为普遍,如“委署参领”“委署章京”即为官员署缺之职位。雍正以后,“委署某职”基本就出现在武官中,“委署某职”的代理意味减弱,在武官中变为“委署某职”成为常制化的官员。

委署除表述委员署任这一行为,在顺治、康熙时期“委署”同“署”一样,均可指员缺时的临时性代职,“委署”出现在官员的官称中,为官职前的修饰语,代指官员的署任身份。雍正以后规正了此类用法,此后清代文献所见之“委署某职”,不再有员缺时临时代职之意,而是清朝常设的正式职主。

四、署理

那又何为署理?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认为清代任官有“署理”和“实授”之别,署理为当新旧交替之际的临时性代理,督抚的相互“兼署”,以及下级“护理”上级均为署理。署理似最早见于明代史籍,明孝宗、武宗时藩属国需人暂理国事常称署理。神宗时官员因事离任也使用署理这一表述,表示官员因事离任时的暂理印务或事物。不过明代署理的用法不甚普遍,《明史》及《明实录》记载亦不过十余条,表示暂理和试职多以“署某职事”来表示。

如前所述,清初官员任用中“署”的运用较为混乱。署理包含署、兼署 ,是为康熙以后除护理外的代理性署职行为的总称。“署理某职”中的署理同署、兼署、委署一样,是为修饰语,表明该员为非实任的署任身份。

五、护理

护理是清代特有的概念,康熙朝开始使用,此后逐渐广泛。署理与护理之差异是否仅仅限于署任官之职级或交代、职权?护理多存于布政使、巡抚之间、副将、总兵之间,尤以布政使护理巡抚最为常见。护理多是以员缺官之下级属官充任,下级官员在处理原职事务的同时,兼护上级员缺官之政务或事务。“护理某职”中的护理是为修饰语,代指该员是为员缺官之属官兼任身份。

署任与代办

代办与署任,虽然都是员缺时的暂代,但二者存在较大差异。清代文献对署任与代办的区分十分的明确,道光年间,查顺天府差委人员是否合例,何淩汉等查明覆奏“其武清县一缺,系以良乡县县丞陈述之代理。据称该员勤奋素著,记功拔委。且暂行代理,并非署任。”直言代办并非署任。

代办是为非制度性的暂理,不同于署任,一般不被清政府所认可,甚至于屡次严令禁止。代理被视为是署任失效时的不得已举措。如嘉庆朝御史曾奏佐贰不得委署正印一摺,“其正印官猝有事故出缺,该府并无候补正印人员,势不能不令佐贰官暂行代理。但此事可暂而不可久。

著各督抚饬知各府,如所属州县骤然出缺,一面委佐贰官代理,即日具文申报。该督抚接到申文,立即遴委正印官迅速前往接署,不得令佐贰官久占署缺。以符体制而肃官方。”可见代理之员是由知府委任,是为州县官骤然缺出无人署任时的不得已举措,代理之员在督抚委员到任之前暂代。代理同署任均为员缺时的代理,然代理时间一般为几天,较为短暂。且其职权与署任官员相差较大。

署任比代理要具有正规性。署任是清代重要的制度设计,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对署员署任时的俸禄、职权有系统的规定。而代办时间短、职权有限,是为署任无法运转之际的不得已举措,不是常制性的,代办不是署任,可视是为署任制度的补充或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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