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于1993年2月26日经海关总署发布,自1993年2月26日起施行。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律师简介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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