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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七)

 新用户12603780 2023-03-14 发布于广西


01.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一)

02.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二)

03.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三)


6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二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1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6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漏编采购事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不真实、不准确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或执行脱节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调整采购方式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4】《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7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100号)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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