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 1,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相关财产必须是判决生效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当通过追缴或者退赔方式追回;如果相关财产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得予以没收;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家属共有的话,应当进行分割,没收属于犯罪分子的那一部分。犯罪工具等随案没收。 2,没收财产VS正当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清偿债务需要符合四个条件:(1),犯罪分子所负债务属于正当债务。 (2) 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产生于人民法院没收其财产以前。 (3)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偿还债务,不是必须以被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不应适用本条。 (4) 债权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属实且属于正当债务的,应当予以偿还。 3,责任承担顺序 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执行中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对其进行清偿,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没收财产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4,没收全部财产VS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判决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5,对没收财产的异议处理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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