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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柬埔寨打工,遭老乡强奸6次,报警还要支付小费,这种案件怎么判?

 刘海蓝 2023-03-17 发布于山东

福建的刘女士是做美容的,听说柬埔寨西港生意生意好做,来钱快,于是来到了柬埔寨。

只身一人,异国他乡,想赚钱哪有那么容易,她辗转多处打工,却也没挣什么钱。

就在她心灰意冷想要回国时,遇到了福建老乡老黄。

这是种特别的缘分,也给了刘女士坚持下去的动力。

可之后,刘女士才意识到,老黄不是个好人。

他在一家网络诈骗和洗钱公司工作,还是个主管,自从跟刘女士相识后,他就不断地骚扰刘女士,甚至还试图性侵她,但没有得逞。

为了尽量地躲开老黄,刘女士换了住处,可意外还是发生了。

这天深夜,老黄居然找到了刘女士的新住处,然后疯狂踹门,刘女士开门口,他冲了进去,对刘女士一顿殴打,然后性侵了刘女士。

之后的2个小时里,老黄接连不断地性侵了刘女士5次。

期间,刘女士反抗过,但却被打得嘴巴、眼睛都是血,她也只能顺从。

事后,老黄还逼她到洗手间进行了清洗,但她仍然偷偷保留了证据。事后,老黄将她带到公司租的公寓。

在那里,刘女士趁对方熟睡,逃了出去,到当地的警局报案,为了让警方快些抓住老黄,还支付了小费。

目前,老黄已被关进监狱,柬埔寨当地警方说侦查结束后对他进行审判。

几天前,刘女士向厦门老家的警方报案,厦门警方积极联系她,让她回国做笔录,案件也会移交福建警方,再请中国驻柬大使馆监督此案。


国人在外遭遇强奸

在我国,强奸罪是重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女士的案件是发生在国外,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8条针对的是外国人,而性侵刘女士的是老黄是中国人,那就要看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所以说,不论老黄是中国人也好,是外国人也罢,都要遭受到惩罚。
老黄会在当地接受审判,至于会判成什么样,我们不得而知。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就算是老黄在国外判刑,等他回国,我国依旧可以追究他强奸刘女士的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他在国外判罚比较轻,那国内追究责任时不会免除刑罚,只会减轻。
除了强奸,他还是诈骗洗钱公司的主管,那可能就会涉及到其他犯罪。
刘女士的遭遇也算是给我们一个警告,不要太相信国外那些能赚大钱的美梦。
普通人,还是脚踏实地地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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