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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笔记/增值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分

 商税律师张超 2023-03-17 发布于上海

原创2023-03-16 11:26·商税律师张超

“兼营”和“混合销售”是增值税中重要的概念,也是实务当中难以判断容易出错的地方,同时也是税筹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因为两者税务处理不同,一旦错误区分两者,必将导致多缴或者少缴税款,带来纳税风险。

为了正确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我们首先要了解增值税对哪些业务征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条规定,应税的业务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五类。

了解了增值税五大应税经营行为,下一步我们再来了解“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及税务处理。

所谓“兼营”,通俗的讲,就是经营多种业务。经营行为涉及增值税五大应税业务的两种以上的,就可以称之为“兼营”。比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提供日用品销售、车位租赁等业务,物业公司经营行为就包括了物业管理服务、销售货物、不动产租赁服务三项应税行为,且三者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属于兼营。

兼营如何纳税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具体到上述物业公司的例子(注:本文案例所涉纳税人均默认为一般纳税人),物业服务的税率为6%,销售货物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9%,三项业务需要分别核算并适用不同的税率,若核算不清楚,则从高适用13%的税率。

所谓“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根据该定义,混合销售的前提是一项销售行为,且涉及的是货物和服务的混合,也就是“货物+服务”模式。

如何理解“一项销售行为”呢?要注意以下3点:

1、提供货物+服务的是同一人,接受货物+服务的对方也是同一人;

2、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比如购买A彩电并送货上门,不能是送B彩电上门。

3、货物和服务是同步的。比如购买A彩电送货上门,不能是销售完成后,因该彩电故障维修完毕,再次送货上门,这时候销售和送货上门就不是同步。

混合销售如何纳税呢?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税率纳税(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 ,税率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企业提供服务为主的,就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比如电器卖场出售家电并送货上门,属于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的混合,属于混合销售。因该电器卖场的主业销售电器,故应该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纳税。

根据上述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分析,我们可知,混合销售是兼营行为的一种特例。混合销售是增值税五大应税业务中“货物+服务”的业务模式,且前提是一项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其它业务的叠加,就是兼营。特别是没有销售货物业务的业务叠加,肯定是兼营。

实务当中,兼营和混合销售并非泾渭分明,有些特殊情况,存在特殊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三种情形,属于“销售+服务”的模式,且为同一销售,完全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但税法基于上述业务销售和服务谁主谁副难以区分,考虑到税率的平衡,故作出上述特殊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1、2情形必须按照兼营处理,第3种情形可以按照兼营处理,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4、财税【2016】140号第9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12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对上述规定的解读,这里的外卖食品必须是“现场制作的”食品,而外购的酒水、饮料、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需要按照兼营来处理。分别按照餐饮服务6%税率和销售货物13%税率核算,未分别核算,就要从高按照13%税率来纳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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