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协议限制一方生产范围需谨慎 作者/ 邢国威(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1.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于1995年4月3日注册,主营电力设备(除专项)生产、销售、咨询,生产、销售无励磁分接开关。 2.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公司”)于1998年9月8日注册,主营变压器分接开关、变压器、配件制造、机械加工、物业管理,生产、销售无励磁分接开关。 3.涉案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专利号为ZL200610XXXXXX.3,申请日期为2006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 4.2015年10月12日在武汉市中级法院诉讼的泰普公司诉华明公司及阳光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并进入审理程序。泰普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指控华明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泰普公司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5.2016年1月22日,泰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刚和华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毅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签署涉案调解协议。 6.华明公司承诺发挥自身优势,保证专攻笼形开关,不再生产制造其他型式的,如条形、鼓形、筒形、鼠笼形等的无励磁开关本体部分。 7.华明公司不再自行制造或委托除泰普公司以外任何第三方(或向其购买)除笼形开关以外的所有鼓形、条形、筒形等开关本体及相关零部件,华明公司承接所有鼓形、条形与筒形等开关订单的机构之外的本体按本协议价格委托泰普公司制造后向华明公司供货。 8.2017年10月23日:华明收到订货通知书,供方“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规格型号“WDGII630/XXXXXX”(即单相鼓形、正反调、7档无励磁分接开关),单价38500元。拟结合原审提交的证据8证明,泰普公司依据涉案调解协议要求华明公司接受的相关产品的报价远远高于华明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涉案调解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生产数量、划分产品销售市场来大幅度提高相关产品价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调解协议具有分割销售市场的内容。涉案调解协议第一条将无励磁分接开关按照型式划分为笼形开关和其他型式开关两类,相应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国内市场被划分为笼形无励磁分接开关市场和其他型式无励磁分接开关市场。该条明确约定,华明公司不得自行制造或委托除泰普公司以外任何第三方制造(或向其购买)除笼形开关以外的所有型式如条形、鼓形、筒形、鼠笼形等的无励磁分接开关本体及相关零部件。显然,上述约定分割了无励磁分接开关的销售市场:在国内市场,华明公司只能自己生产和销售笼型开关,笼型开关以外的所有无励磁分接开关均由泰普公司控制。因此,应当认定涉案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文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要求。 涉案调解协议具有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的内容。由以上分析还可知,涉案调解协议的第一条以停止生产限制华明公司产品的生产数量,由此可能导致相关商品的供应量减少、商品价格上涨,进而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涉案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也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文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要求。 涉案调解协议具有固定商品价格的较大可能性。在替代进口开关及特种开关上,双方的自主定价权互相制约,极易达成价格同盟。因此,应当认定涉案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具有固定商品价格的较大可能性,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明文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 问题研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双方之间涉案调解协议背景分析,2015年双方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笼形以外的范围的产品可能落入泰普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所指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签订涉案调解协议的目的在于了结双方之间业已存在并已诉讼到法院的专利侵权争议及避免专利侵权争议再次发生。双方签订涉案调解协议并不在于通过涉案调解协议促使双方协议结盟进入竞争市场参与竞争。涉案《调解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双方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不在于约束竞争市场的竞争。这些条款仅仅解决双方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而非依此划定产品范围改变市场竞争。根据涉案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分析,协议并未针对无励磁开关产品固定变更价格、限制生产销售数量及分割市场等事项进行约定,对应条款不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至第三项所规制的垄断属性,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认定存在瑕疵,涉案《调解协议》构成垄断协议。事实认定差异的原因何在? 原因在于:尽管笼形以外的范围的产品可能落入泰普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但是双方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泰普公司所有的“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权,其技术效果主要在于降低开关制造成本,增强开关使用的稳定性、可靠性,属于对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改进,并非无励磁分接开关领域无法回避的基础性专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带有特定结构的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不涉及特定类型或形状的无励磁分接开关,而涉案调解协议以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型式划分产品,将其分为笼形、非笼形(包括鼓形、条形、筒形、鼠笼形等),但这种限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并无实质关联。 华明公司与泰普公司在无载分接开关市场存在竞争关系,涉案调解协议对于所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种类及相关的销售市场的划分并非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划分依据,涉案调解协议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性,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的效果,属于滥用专利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改,本条相关内容修改前为第13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改,本款相关内容修改前为第5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22年进行了修改,本条相关内容修改前为第55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第3款内容包含了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第5项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第2款内容包含了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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