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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遗撒,后车遭殃,损失由谁来赔?

 枫了 2023-03-18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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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的朋友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烦心事: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时,由于路面上不明来源的遗撒物、堆放物,造成车辆受损甚至人员受伤,该找谁赔偿?

笔者搜集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案例,供大家学习讨论。

法律规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于公共道路路面遗撒物、堆放物等物品导致损失的,属于侵权责任。

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被侵权人需要证明3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

(2)被侵权人有损害结果

(3)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在前述3个构成要件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承担比例。

1、直接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直接行为人属于“罪魁祸首”,其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

2、公共道路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指在侵权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前文所述的3个构成要件中,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而行为人需“自证清白”,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由于公共道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公共道路管理人负有的保障路面通行正常的义务作了更严格的要求,即在侵权案件中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有过错,若其无法举证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

3、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也需自负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车辆驾驶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未遵守交通法规、未合理观察路面情况等等,也需根据过错程度自负一定比例责任。

4、无法确定直接行为人不影响要求公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发生此类事故时,往往难以确定堆放、遗撒的直接行为人,此时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公共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答案是可以的,并且在确定直接行为人后,被侵权人仍可以要求直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倪红梅诉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2021)苏0116民初465号〕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在该路段倾倒、遗撒石子的行为人,应当由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倪红梅可向该侵权人另案起诉;六合公路站作为该路段管理和养护的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清扫路面遗撒的石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防护、警示义务,如圈定遗撒石子的现场、设置护栏、安置警示标志等,最终造成倪红梅在骑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本案中,原告也因自身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及时减速并躲避,也需自负一定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承担20%的责任。

笔者检索了类似情况的司法案例,未尽义务的道路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比例一般在10%至4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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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人如何确定?




针对不同的道路,管理责任人也不一致,需结合具体的情况判断,可能是公路部门、市政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管理养护责任的单位。若无法道路管理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所遇到的问题,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确定道路管理人。笔者整理了部分法律规定供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处理建议




假如各位车主遇到此类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取证:


第一

保证现场安全,避免二次事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高速公路上应至少设置在150米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第二

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及时拨打122等报警电话,由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事故证明等文件,对现场的事实情况进行取证,为日后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第三

若不确定道路管理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情况,请求政府部门协助确定责任单位,并协调解决纠纷。

以笔者友人遇到类似情况的经验,12345热线很靠谱!

第四

若与侵权行为人或道路管理责任单位协商不成,可就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最后,还是要提醒各位车主,遵守交通法规是避免事故发生最有效的方式。


END

本文作者



林建城    律师

拓维律师事务所

投融资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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