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同居,通俗地说即指两个相爱的人未经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暂时的共同居住在一起,这种同居关系并不会收到法律的保障,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同居关系的权利。在当下社会,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大众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已经屡见不鲜,因而导致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子女纠纷,亦越来越多。那么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此有哪些规定,这其中又存在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同居关系的定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各位学者的观点以及笔者的总结,同居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同居双方为异性,即我们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只产生在男女之间;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区别,如果双方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双方便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便无同居一说;第三,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自愿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同居须是一种有稳定对象的连续行为状态,且双方都出于自愿并且公开,因此那些短暂的“一夜情”、“嫖宿”的等都不能称之为同居。
同居关系可以分为非婚同居和婚后同居。非婚同居指的是没有结婚的男女双方基于双方稳定的感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这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很普遍的一种状态;另外一种婚后同居则指的是男女双方都有配偶同居在一起或者男女一方有配偶仍与第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婚后同居是一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对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是受到我国法律的禁止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构成重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我国《民法典》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通常来说: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财产按照双方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无法分割的财产,可以归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的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于双方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一般都应等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双方应当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于共同的债务应当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小张(男)和小郑(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迅速感情升温便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后,小张意外去世,小郑便以小张配偶的名义向小张的父母主张继承小张的遗产,而小张的父母并不同意,双方遂闹至法院。法官认定,小张与小郑系同居关系,小郑对小张并无法定继承权,便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小张与小郑虽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两年之久,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亲属关系,而仅仅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相互不具有继承权。
小刘和小王因恋爱而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小王便想结束这段感情,自己搬出去住,但小刘却一直纠缠不断。后小王忍无可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解除二人同居关系,而最后却只受到了法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只有在向法院具体的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一般才会受理。
最后,小编也在此建议大家只有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必须考虑清楚,权衡利弊,最好是提前订立一份“非婚同居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财产归属,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拒可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