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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联合收割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草原狼155 2023-03-19 发布于河南

联合收割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王玉玲、李志强、李丽梅诉张京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联合收割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狭义的机动车,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广义的机动车。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为联合收割机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以此分散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风险。

正文

王玉玲、李志强、李丽梅诉张京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一审: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9)吉2426民初1599号

二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359号

【案情】

原告:王玉玲、李志强、李丽梅(以下简称王玉玲等三人)。

被告:张京堂。

李维有系王玉玲的丈夫、李志强和李丽梅的父亲。2019年9月30日16时30分许,李维有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20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行至247公里+4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驾驶轮式联合收割机的张京堂相撞,李维有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维有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张京堂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安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维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京堂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李维有户籍登记地为吉林省安图县福兴村,户口类别为非农业户口。

王玉玲等三人诉称:张京堂应对王玉玲等三人予以赔偿。因张京堂未交纳机动车交强险,故其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30%比例赔偿。故张京堂应赔偿王玉玲等三人292799.75元。

张京堂辩称,不同意王玉玲等三人的诉讼请求。1.李维有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承担全部责任。2.农户使用收割机不需要驾驶证,张京堂驾驶的轮式收割机属于农机具,不属于交通安全法规中的机动车,交警队以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认定张京堂负有次要责任不当。交通事故认定与车辆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仅因无驾驶证认定张京堂负次要责任,其责任也不应该超过10%。3.王玉玲等三人要求张京堂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2018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只要求拖拉机运输机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而张京堂驾驶的轮式收割机不属于拖拉机运输机组,依法不需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京堂不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的规定。4.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张京堂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赔偿,且王玉玲等三人主张的数额过高。

【审判】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认为:农业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张京堂无证驾驶轮式收割机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王玉玲等三人要求张京堂承担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注册登记中,仅要求拖拉机运输机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其他拖拉机(不含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联合收割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非属强制性的规定。王玉玲等三人关于张京堂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王玉玲抚养费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王玉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不予支持。关于王玉玲等三人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在本次事故中李维有负主要责任,不予支持。因李维有的户口类别为非农业户口,因此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据此,安图县法院判决:张京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玉玲等三人赔偿款115472.5元,驳回王玉玲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京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业部就《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拖拉机亦需要交纳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于道路上,案涉车辆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故张京堂主张案涉车辆不应投保交强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玉玲等三人主张张京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判断依据有二,一是死者生前的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二是死者生前收入来源于何处。李维有生前一直居住于安图县福兴村,其主要收入亦非来源于城镇,一审仅依据户口类别为非农业户口认定李维有为城镇居民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关于赔付比例问题。事故系李维有追尾造成,一审结合张京堂和李维有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张京堂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及未支持王玉玲、李志强、李丽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据此,延边中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张京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王玉玲等三人赔偿款156346.10元;三、驳回王玉玲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天津师范大学)

法院评论

评析

近年来,全国农业机械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新型、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不断涌现,与联合收割机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旦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使事故双方特别是联合收割机的相对方遭受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果联合收割机一方未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相对方的损失很可能得不到救济。因此,对联合收割机应否投保交强险问题,殊值探讨。

一、交强险相关理论简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制定本条例”,亦即交强险制度设立之目的为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强制性。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当然与保险人成立责任保险合同,但更是投保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因此,交强险不以逐利为目的。如有承保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人拒绝承保等,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强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免责事项,也并不存在免赔率问题。故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即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保险公司亦当在交强险条款明确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特别是在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施行后,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已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交强险已能够分散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风险。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尚未提高,但假设联合收割机投保了交强险,则可减轻张京堂本人的大部分赔偿负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也能够使王玉玲等三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救济,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可见一斑。

二、联合收割机性质辨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交强险条例》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因此,可以确定联合收割机属广义的机动车的范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3.7条对拖拉机运输机组有如下界定,即“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该规定中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本案中,张京堂驾驶的联合收割机整车的质量较大,重达2260公斤,但该重量在联合收割机中仍属一般,部分联合收割机重量动辄达六七千公斤(如久保田1408Y-3秸秆还田玉米联合收割机就重达6710公斤之多),远高于大多数拖拉机运输机组的重量。其次,联合收割机一般所占空间较大,如本案中的轮式联合收割机的长为4.4米,宽1.43米,高2.51米,所占空间远大于多数拖拉机运输机组。因此,联合收割机应为《交强险条例》所调整的机动车,应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联合收割机参加交强险予以监督检查。

三、联合收割机是否应当投保交强险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交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述规定规范的对象既包括拖拉机,也包括联合收割机,故二者在办理交强险事项方面不应当有所区别。且《交强险条例》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张京堂驾驶的轮式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该已上路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联合收割机整车质量较重及所占空间较大,在道路上行驶的联合收割机较普通的拖拉机运输机组更具危险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也更大。因此,投保义务人也应当履行为联合收割机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5期(总第9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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