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那么税收实务中对于【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和【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带来小伙伴们一同了解下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正确处理姿势,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与冲红发生跨月情况的处理不同,作废发票一般都发生在当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此处也与冲红处理不同,发票作废需要将专票的全联次追回留存,而冲红不需要追回全部联次】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只能冲红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种类型的发票无法进行作废处理,只能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区别于传统纸质发票,是在原有加密防伪措施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后供购买方下载使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故成品油专用发票不可作废,只能冲红,但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作废或冲红。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一)销售方纳税申报处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均按负数填写,销项金额和税额填正数和红字相抵后的数额,如相抵后是负数就填负数。 以下增值税申报表参照【纳税申报】更新!2022年度最新一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Excel版(公式链接+逻辑验证+填报说明)中的附表一: (二)购买方纳税申报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同时,应在其《信息表》通过核验的当期进行纳税申报。 《信息表》中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进项税额”的“税额”栏。 以下增值税申报表参照【纳税申报】更新!2022年度最新一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Excel版(公式链接+逻辑验证+填报说明)中的附表二: 提示1:目前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须开具红字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 提示2: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是进项核对规则之一。即《信息表》中的税额要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0栏的税额,否则就会导致申报比对不符,就会被锁盘而无法清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不能进行作废处理的。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是以下联次除外: (1)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2)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但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3)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此套纳税申报表共39张表(含封面+表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结合小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来。 需要下载此套申报表的小伙伴请点击以下链接:【汇缴更新!】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 *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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